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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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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7
第3版()
专栏: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中央国家机关临时党委干部 刘孟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这些规定,是从根本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从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看,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国家干部,利用对外实行开放、搞活经济之机,索取或接受外商贿赂,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有的大肆鼓吹“向钱看”,为投机诈骗大开绿灯,要资金给资金,要物资给物资,挥霍浪费;有的利用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机构撤销合并之机,私分、哄抢侵吞国家资财;有的凭借职权,巧取豪夺,任意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建造私房。凡此种种侵占或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扰乱国家经济计划,破坏四化建设,是从根本上来瓦解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宪法修改草案对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做了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生产力,丰富社会主义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同时,要毫不手软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一些大案要案,更要严肃处理,保证我们的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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