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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正当利益必须保护 洪泽县人民政府对本报批评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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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8
第2版()
专栏:

农民的正当利益必须保护
洪泽县人民政府对本报批评的答复
编者按:本报3月6日二版《这样中途拦扣是什么行为?》一文,批评了江苏洪泽县蒋坝食品站对待山东昌乐县农民的粗暴态度。洪泽县人民政府对这件事作了严肃的处理,并作了自我批评。这种对待群众批评的态度,值得欢迎。人民日报编辑部:
贵报1982年3月6日第二版《这样中途拦扣是什么行为?》一文,批评了我县蒋坝食品站拦扣山东省昌乐县农民运往南京出售的一批活鹅,造成1,000多元损失一事。我们见到报纸后,当即让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各派一人专门查处此事。
经查,贵报的批评基本属实。为了纠正错误,挽回影响,我们派了两名同志到了昌乐县,向昌乐县政府和工商局汇报了事件经过。3月20日下午,我县两位同志又到了红河公社(原平原公社)埠南头大队,找到了当事人、生产队会计王文芝,向他检讨了我们工作中的错误,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双方协商,我县食品公司赔偿埠南头大队社员的经济损失670元。当地干部群众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这件事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一、我们在工作作风上有官僚主义。据反映,去年地区食品部门部署,二道贩子贩运家禽,查获后可按百分之一、二提取奖励金。而我县商业部门不经请示报告,擅自扩大了奖励标准,致使食品部门的职工为了多拿“奖金”就中途拦扣埠南头大队一批活鹅。直至见报,我们才知道县商业部门这种错误做法。
二、我县食品公司组织观念薄弱。当省食品公司明确指示放行埠南头大队运往南京出售的群鹅时,县食品公司没有坚决执行。省商业厅在通知中责成蒋坝食品站检讨,并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以后,县食品部门仍然没有认识扣鹅是违反党的政策的错误行为,没有进行深刻的检讨。
三、我县商业部门职责不明。市场管理是工商部门的责任,商业部门可以配合,但不应直接进行管理。然而,我县食品公司既不虚心学习,又不知怎样与工商部门配合,就直接参与了市场管理。而工商部门在事发前既未向商业部门介绍有关政策精神,又未确定和商业部门互相配合的办法,草率答复食品公司可以直接参加市场管理。因此,我县食品公司和工商局对蒋坝食品站扣鹅一事都负有责任。食品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江苏洪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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