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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完成各级权力机构选举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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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8
第7版()
专栏:南斯拉夫通讯

南斯拉夫完成各级权力机构选举工作
本报记者 黄炳钧
贝尔格莱德议会大厦前面的旗杆上,一边飘扬着南斯拉夫国旗,另一边是南共联盟的红旗。15日和16日两天,这里举行了南斯拉夫第三届代表团制议会的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完成了新议会的组建工作。
来自全国各地,代表各族各阶层人民的308名代表聚集在这里,分别举行联邦院和共和国、自治省院会议,选出两院主席、副主席及其工作机构——各委员会的负责人。然后,两院举行联席会议,在隆重的气氛中选出议会主席、副主席及其工作机构的主席,最后选出联邦执委会主席(总理)、副主席和委员们、联邦法院院长等其它联邦机构负责人。
至此,历时数月的各级权力机构的选举工作全部完成。
在这期间,各级干部发生了巨大变动。大批优秀的年轻新干部被选进各级权力机构,同时,著名的政治家也连选连任,保留了高级领导机构中的职位。区一级机构的许多领导人任期结束后,回到了基层。同时,又从基层选拔了新干部。一些联邦的领导干部回到各自的共和国、自治省担任领导职务。
前任总理久拉诺维奇到黑山共和国当主席团主席,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米库利奇到波黑共和国当主席团主席。大批原来在地方工作的干部充实了联邦机构。联邦新政府的28人中有17人来自地方。
新选出的代表团制议会和权力机关更注意贯彻铁托关于集体工作、集体负责的原则。联邦议会所有领导职务都是一年任期。各共和国、自治省的轮换次序也已经确定。在四年任期间,308名代表有108人将先后担任各个领导职务。大部分共和国、自治省的主席团主席和议长都是一年任期,不得连任;塞尔维亚则规定一年任期,还可以再任一年;斯洛文尼亚规定两年任期,还可以连任二年。但执行机构领导人的任期都较长。联邦执委会主席即联邦总理任期四年。但两年后须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取得议会信任。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规定执委会主席任期有的是四年,有的是二年,但可连任二年,只有科索沃规定为二年,不得连任。
新选出的联邦领导人都表示要坚持铁托道路,发展自治关系,维护各民族的利益和统一,坚持不结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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