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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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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19
第3版()
专栏: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司令部秘书 杨澄宇
5月12日,解放军总后勤部几位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关军队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发言者认为:人民的军队要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兵役制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军队建设同国家发展息息相关。 ——编者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然要对军队在国家政权中的性质归属、地位作用、职能任务做规定。宪法修改草案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就明确了我军的归属和性质,在新的历史下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军队无疑地是人民的军队——为人民所掌握,为人民而服务。
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宪法修改草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对军队的组织体制和领导关系作出新的规定。例如:国家设立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免;军委工作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战争和和平问题由全国人大决定,等等。这些规定,由于加强了军队同国家、同人民的不可分离的关系,有利于部队本身的建设;由于强调军队工作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可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避免把军队变成个人专政的工具。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与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党对军队的领导,主要是正确的思想政治路线的领导,并通过军队中的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共产党的路线是人民的路线,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正是为了保持人民军队的本色。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了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同时也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了更好地行使人民对军队工作的监督,建议在宪法修改草案第7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会期间,有权向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案中,加上向“中央军委”提出质询案,因为军委工作受全国人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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