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黄冠英坚决反对行贿精神可嘉 马新亮打击报复应当从速查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20
第4版()
专栏:

黄冠英坚决反对行贿精神可嘉
马新亮打击报复应当从速查处
本报讯 据《内蒙古日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金属制品厂财会人员黄冠英,因对本厂党支部书记马新亮违反财经纪律、送礼行贿等问题提出意见而遭打击报复,从1979年10月到1981年9月,被三次解职,两次停发工资。她多次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恳求调查解决。但是,两年过去了,此案仍拖而未决。
1979年4月,在财经纪律检查中,黄冠英先后两次拿着发货票向厂党支部书记马新亮提意见,认为厂里承揽安装汽车装具,随意涨价的做法是错误的。马新亮不仅对黄冠英提意见表示很不满意,而且继续哄抬价格,或以好作次,处理成品,送人情,拉关系。据统计,从1975年到1979年底,他利用这种手段,送给一些领导干部的部分沙发、折椅、泡膜、弹簧、圆桌架子等,折合1,590多元。马新亮为了彻底摆脱黄冠英的监督,于1979年10月8日撤了黄冠英业务开票员的职务,令其到油漆车间当工人。1980年5月,马新亮指使一名副书记,几次催逼黄冠英办理手续,并且再次宣布解除她的职务。黄冠英拒不接受马新亮等人的错误决定,工厂从1980年6月份开始停发了她的工资。黄冠英被逼上访。6月20日,经盟信访领导小组审定,将案件转请集宁市委查处。但市委仅仅议了议调查组组成人员,查处工作却没有开展。黄冠英不得已又多次到盟上访。
1980年9月24日,以集宁市委为主,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20多天的调查,证明黄冠英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发现了马新亮有新的问题。集宁市二轻局党委研究决定:立即恢复黄冠英的工作,补发所有停发工资;要求马新亮端正态度,做好检查。但马新亮既不检查,又不悔改。据此,二轻局党委写材料报告集宁市委,但是市委不作答复,拖了下来。马新亮见有机可乘,便四处活动,写材料诬告黄冠英“无理取闹,诬陷好人”。
由于市委对问题迟迟不作处理,黄冠英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信访处上访。自治区党委信访处于1981年4月13日,转发了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的批示,盟信访部门及时函告集宁市委,但仍未引起市委重视。1981年5月,黄冠英的爱人从部队转业回山东,她准备随调。在发送档案问题上,马新亮擅自填写非组织鉴定意见,并于同年9月
1日第三次宣布黄冠英撤出业务室工作,停发其工资。黄冠英不惧压力,于9月3日再去自治区上访。
乌盟盟委曾召集会议,严肃指出:要立即恢复黄冠英同志的工作,补发所有停发工资;追回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填写的恶意攻击黄冠英的《职工登记表》。并要求集宁市委认真查处此案,速报处理结果。盟信访部门为此曾催办10多次,可是,时至今日,集宁市委仍未查处。
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人在其中作梗?此案还要拖到什么时候?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