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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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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24
第1版()
专栏:社论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全国各族人民正在热烈展开对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必要首先弄清这次修改宪法所遵循的总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宪法修改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党中央提出的这四项基本原则,总结了我国基本历史经验,是经过实践长期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奋斗中所作出的决定性选择。在国家根本法的序言中记载和肯定这个基本历史经验,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而奋斗,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这样,就为我国各项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定了总的原则,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使我国实现现代化,实现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各项经济政治制度,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继续进行社会改造和经济文化建设,创造社会主义的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不可能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第一,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因为工人阶级是历史上最先进的、最有远大前途的阶级,只有按照工人阶级的立场和意志才能使国家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第二,我们国家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的联盟。由于我国80%的人口是农民,其他非农业的劳动者也属于工农联盟的范围,知识分子绝大部分已经是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并且由于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所以这个联盟是极其广泛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极其广泛和雄厚的。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工具。第四,因为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除了保卫祖国、反对外来侵略以外,还必须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势力的残余敌人作坚决斗争,所以专政的职能不能削弱。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保卫人民的国家和人民的权利,这是一件事的两面。总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所以宪法修改草案不仅在序言中加以肯定,而且把它贯串于全部条文之中,成为规定其他一切具体制度的基础。草案在总纲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总纲和其他部分的条文中,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如何维护、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崭新的社会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的。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国家领导体制进行改革,使之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样才能正确地和真正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宪法修改草案的各项规定中,从原则上记录了三中全会以来各方面改革的积极成果,肯定了继续改革的方向。这样,在新的宪法正式通过以后,就可以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都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法律。宪法修改草案的这些规定,对于保证我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而党领导得好不好,党的领导能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取决于党能否正确地领导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所以,宪法修改草案在序言中对党的领导同样作了明确的肯定。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除了全国广大人民的利益,自己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党过去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斗争,现在领导人民为巩固政权、建设新生活而斗争,始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奋斗的。党的领导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不矛盾,而且正是实现它的保证。党对国家的领导,不应当通过行政命令的方法,而主要是依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根据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提出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利益的方针政策来实现的;同时,也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干部在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中的积极作用和模范行动,通过各级党组织对广大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来实现的。当党提出的主张和方针、政策为国家权力机关所接受,形成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以后,所有的党员和干部就要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维护这些制度和法律而斗争,并且带头遵守这些制度和法律;还要广泛联系人民群众,教育和引导群众遵守这些制度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反之,则会损害党的领导。在宪法修改草案条文中除了规定“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外,没有对党的领导作其他具体规定。这就是因为党的性质和职能根本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它的领导的实现不能依靠宪法条文的规定。
我们常说,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要做多方面的工作。正确认识党的性质,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党实现对国家生活的领导的方法,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有一些党政不分、把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混同起来的做法,并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反而有损于党的正确领导。宪法修改草案正确地总结了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必将更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所以能够成为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因为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作为观察国家命运、指导革命和建设的工具,就可以引导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顺利前进,克服任何艰难险阻直到最后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既然拥护社会主义道路,承认共产党的领导,也就必然要承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作用。宪法修改草案的全部内容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当前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总之,宪法修改草案不仅在序言中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在全部内容和条文中都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应当通过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使全党和全国人民更好地认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国家的四根支柱,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只要始终不渝地、正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就一定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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