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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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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24
第5版()
专栏: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刘瀚
宪法修改草案,继《共同纲领》和建国以来三部宪法之后,再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国体和政体,是宪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用根本大法总结和记载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一个重要表现。宪法关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等等,都要体现国体和政体。
国体说的是国家的阶级内容,表明在国家中,哪个(些)阶级居于统治者的地位;哪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国家的阶级内容,决定国家的本质。历史上和现今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们的国体。但是,剥削阶级一般都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就无法对国体作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回答。同时,由于他们要抹杀、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往往以虚幻的神意或超阶级的说教给国家蒙上一层神秘的或全民的外衣,从而把国体问题弄成一笔令人难以捉摸的糊涂账。其原因在于这一问题,更加牵涉到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他们要利用这一问题来为私有制的存在作辩护,为维护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剥削作辩护。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上,再明显不过地暴露了他们的阶级偏见和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
我国宪法修改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在第一条中新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第二条中新规定了“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我国新宪法草案对我国国体的规定,就比《共同纲领》和原来的三部宪法更完备了。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体现了我国的国体。这个专政,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这一条,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没有可靠的基础和物质的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各项事业,这是人民最大、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一条,当然也就谈不上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从我国三十多年来人民民主专政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我国国体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这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所在。因此,宪法、法律对国体的规定,制度上物质上对国体的保证,都要紧紧围绕这个核心。
我国现阶段,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有权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他们占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以上。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是我们的国体优越于任何剥削阶级的国体的最深厚的基础,也是我们的国体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力量源泉。
相对于国体即国家本质来说,政体讲的是国家形式问题。毛泽东同志说:“‘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70页)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的: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适当的组织形式便不能代表国家,不能管理国家;没有适当的组织原则便不能充分发挥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离开一整套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政体就是空的;离开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构就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按照人民的意愿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历史上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关于政体的分类,很繁杂,如对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政体的分类就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共和政体、混合政体等等。西欧中世纪有的学者对封建制国家的政体,也作过类似的划分,其实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普遍通行的是君主政体,而且是专制君主政体,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一度实行过民主共和政体、等级代表君主等政体。在封建专制君主制下,广大农民没有参与国家政权的任何权利。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基本上是两类:一是共和政体,一是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两种形式下,又曾出现过最反动、最野蛮、最富侵略性的法西斯独裁政体。当然比较普遍通行的是共和政体,它又可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资产阶级国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它的国家机构及其活动,都只能唯资产阶级之命是从,广大劳动人民只能在资产阶级统治下享有某些有限的权利,而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人。
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应该采取什么政体呢?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明确主张,应该采取民主共和国的形式。在《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他们提出:德国“要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0页)在欧洲1848至1850年革命中,他们还提到过“红色共和国”、“社会共和国”。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了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1891年和1894年又指出,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并认为民主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强调的民主共和国的一种具体形式。
国家同任何事物一样,有它的内容,也有它的形式。国体是其内容,政体是其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研究国家问题,首先要注重它的内容,揭示它的本质,这样,才能明确地划清国家的历史类型和现今世界上众多国家的不同性质。但是,注重内容,并不是说可以忽略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内容要求形式适合于它、服务于它。历史上封建制国家典型的政体,为什么是君主制?这就是由地主阶级居于国家的统治地位而生产方式又是以小农经济为主所决定的。资产阶级革命中,除了少数国家同封建地主阶级妥协而出现君主立宪制外,一般不采取君主制,也是由资产阶级要自由发展资本主义而生产方式又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所决定的。什么阶级占统治地位,当时的生产方式如何,这是决定一个国家政体的主要依据。除此而外,政体还受当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地理条件、民族传统以及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奴隶社会(如雅典)和封建社会(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出现的城邦或城市的民主共和制,英国至今有女王,日本至今有天皇,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的政体是同我们的国体有机统一的。但是,同任何事物的内容和形式总是存在着矛盾一样,我们的国体和政体之间也有矛盾。这种矛盾,不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本身的性质同我国国体的性质之间的矛盾,而是政体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不适应国体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即非本质的矛盾。因而,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就只能是逐步改革,使政体不适应于国体的那些方面和环节适应起来。
宪法修改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扩大它的常设机关的职权,对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务院的工作制度及其机构的改革,对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的适当分权,对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对加强基层政权和建立城乡居民群众性自治组织,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领导体制的逐步改革,必将使我国的政体更加适应国体,从而更充分地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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