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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委员会通知 调整京津两市财政米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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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01
第4版()
专栏:

  财经委员会通知
调整京津两市财政米价
【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如下: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财政米价的决定”,兹规定自十月份起京津两市的调整米价如左:
北京财政米价一、○五五元。
天津财政米价一、○六九元。
凡京津两地,各政军机关学校团体之经费、事业费(包括经建投资)及公营企业工资的一切财政支出,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均分别按上列各该地规定米价计算,今后不论米价下降多少,仍以此规定米价为计算标准,上涨时,按上涨米价计算。
凡京津两地,所有财政收入上解入库,以货币折合粮数时,亦均分别按上列各该地规定米价为计算标准。
本规定自十月一日起实行,十月份以前的仍按从前办法办理。
希即一律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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