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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副业承包砖窑合理合法 梁山县纠正错捕社员倪令文案 县委和有关部门从这一错案中吸取教训,提高了政策水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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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27
第1版()
专栏:

发展工副业承包砖窑合理合法
梁山县纠正错捕社员倪令文案
县委和有关部门从这一错案中吸取教训,提高了政策水平
编者按: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必须十分注意划清政策界限。梁山县错捕承包砖窑的社员倪令文一事,是一个教训。
党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实行了专业承包责任制,……并开拓出新的生产领域,向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注意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组织必要的协作和联合。”倪令文以南袁口窑厂的名义,和黄垓公社鲁店大队签订办窑厂的合同,是合理的。有些财务不清的问题,由县经济法庭处理,是合法的。即使倪令文在工作中有缺点错误,也应该在整顿社队企业中解决,必要时可以对他进行教育以至批评。这是为了进一步办好社队企业。决不能把承包社队企业中发生的财务不清的问题,同违法诈骗混为一谈。总之,对社队企业正当的经济活动,必须扶助和支持,对违法犯罪活动,应该依法处理。
本报讯 本报记者吕建中、段心强报道:中共山东菏泽地委重视群众的反映,帮助梁山县委县政法部门提高认识,划清社队办正当工副业和诈骗活动的界限,纠正了该县错捕承包砖窑的社员倪令文的案件,释放了倪令文,并为他恢复名誉。
4月下旬,记者根据群众的反映,到梁山县做了调查,了解了逮捕倪令文一案的详情和群众的反映。
倪令文曾任梁山县韩垓公社食品站会计,1976年回韩岗公社南袁口大队当社员。这个大队有一段老运河堤,70多亩,堤上原有一些果树。因为树老,又管理不善,大队每年投入14个劳力,而无一分收入,群众很有意见,有人建议在老运河堤办砖瓦窑。支委、干部和社员大会讨论,认为大队没资金,难管理,不能建。这时一、二队社员提出由他们建,经过支部讨论同意,把堤上的树逐棵作价,分配到各生产队,由一、二队赔偿;在烧窑的三到五年中,每年交大队1万元;后来又占用其他生产队的120亩高地,每亩按900斤粮食赔产。一、二队推选二队社员倪令文为窑厂厂长,负责建窑,利润归集体所有。倪令文在窑上领工资,开始每月工资36元,向队里交20元。1981年改为每月49.5元。窑厂建立管理委员会,厂内外一切事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完全由窑厂负责人解决。为了筹集资金,采用预售砖瓦的办法,让群众集资。国家每块砖售价四分五,他们预售的每块砖二分八。窑厂技术员、工人按能力分工,实行计件工资,不能计件的工种按技术高低发工资,少的80元,多的180元。
由于管理科学,建窑进度快,1980年2月初动工,5月1日就点火生产。而公社建窑,很多大队帮助运料,花了半年时间。倪令文承建此窑花钱也少,36个门的机砖窑,总共花10万多元,集体建一个20多个门的窑,一般要花15万元左右。很多国营和集体办的窑厂赔钱,倪令文承办的窑当年获利10万多元。
窑厂建成后,国家、集体和社员都受益。近二年来,这个大队靠这个窑的收入发了民办教师的工资,扩建了4间校舍,每个生产队建晾棉台一个,试验田建房6间,林业队建房3间,共花8,900元,其余应上交大队的钱,准备用来架高压线。二年来,他们为国家提供税金3.2万元。
倪令文承办窑厂出了名,很多地方邀请他去承包建窑。在韩垓公社刘口大队的再三邀请下,倪令文以南袁口窑厂的名义和刘口大队签订了合同,帮助建成窑厂,后因发生纠纷,南袁口窑厂被迫撤出。
嘉祥县黄垓公社鲁店大队,通过熟人也多次找倪令文,要求他承包建窑。所订合同和刘口那个大体相同。于1981年3月9日动工,5月21日就点火生产。在建窑后,双方也发生了一些纠纷,窑厂曾一度因缺煤停火。后来虽然点火生产了,但矛盾在继续发展,倪令文被迫提出把窑厂交鲁店大队。两方结账不清,经梁山县经济法庭处理,双方同意:鲁店队交给倪令文的8.6万多元,还剩1.3万多元没有用完,倪令文认账,并同意把南袁口窑的一部汽车折价交给鲁店。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梁山县公安部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偏听偏信,认为倪令文有意停火、骗钱,定他为“诈骗犯”,于4月中旬在县城召开群众大会,当场把他逮捕。
逮捕倪令文的事情发生后,在社员中造成了思想混乱。记者根据调查的情况,同梁山县委、菏泽地委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菏泽地委书记于波海等同志,亲自到梁山帮助县委和政法部门的同志学习党的政策,分析倪令文案件,使大家认识到倪令文承包窑厂,发展工副业,对搞活农村经济有积极作用,是做得对的。他工作中有某些缺点错误,应积极教育帮助,把他当“诈骗犯”逮捕是错误的。5月26日,梁山县公安部门已宣布倪令文无罪,予以释放,并为他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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