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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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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27
第5版()
专栏: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周新铭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是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受到国家的保护。公民的义务,指的是国家要求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我国新宪法草案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最主要的和最根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不可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统规定无遗,而只能规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但我国新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基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在我们国家里,废除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从而也就保证了新宪法草案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由财产状况决定的,因而它们总是分离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才能成为现实。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他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精辟地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137页)社会主义国家既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朝鲜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第四十九条)。南斯拉夫宪法也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人们的相互支持中,通过履行一人对大家和大家对一人的义务和责任而加以实现(第一百五十三条)。我国早在1949年9月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1954年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对反革命分子和一部分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剥夺部分权利和义务以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在十年内乱期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这些规定受到严重破坏。
我国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我们国家自己的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现行宪法特别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草案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恢复和扩大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从条款上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增加到二十二条,是我国历次宪法中最多的。从内容上看,除了现行宪法已有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以外,还新写进了诸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第三十七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三十九条),等等。草案还将历次宪法规定为只是公民的权利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修改为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草案明确指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规定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草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任何人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谁要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谁就要履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否则,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得不到保证。一个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别人负责任的公民。我国宪法草案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利,是为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我们的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义务,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草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还充分体现我国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平等的。草案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一条的精神贯穿在草案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条文之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违法犯罪,无例外地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割裂开来。比如说,有的干部自视特殊,以为自己只应享受权利,而义务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也有人只讲要权利,而不讲要尽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为享受权利可以不承担义务。针对这样一些情况,草案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十八条)。这一条对于那些不愿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的人是束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则是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
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是相辅相成的。公民积极地履行义务,就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是给公民享受权利提供了条件。因此,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规定公民必须履行义务,是为了我们国家更加繁荣,同时也是为了公民生活更加美好。马克思曾指出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公民的权利是受到物质基础制约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只有在逐步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才能使公民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公民享有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就越能提高思想觉悟和劳动热情,因而也就越能促进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在我们的国家,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社会风气越好,就越能激发人们同心同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同样,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是向前发展,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越有保障。越能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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