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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决定 调整财政收支米价 以各地五月份财政收支粮价为计算标准,粮价上涨时则按上涨粮价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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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02
第2版()
专栏:

  政务院发布决定
调整财政收支米价
以各地五月份财政收支粮价为计算标准,粮价上涨时则按上涨粮价计算。
【新华社三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鉴于全国各地粮价自五月份以来渐趋下跌,截至八月份止,北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粮价下跌,平均达百分之十二左右;而其他物品,特别是工业品的价格,则保持平稳状态,甚至略微上升,为保障政府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工薪及供给制人员生活及政府财务部门的财务计划健全执行起见,特决定将财政收支米价加以调整,并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十月以前者仍照原办法处理)。兹摘录其办法要点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开支,包括职工工资、供给制人员生活费及经济建设投资在内,凡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均以当地五月份的财政粮食(北京五五米,各地区则为原来评定的财政收支粮价)为基数。今后不论粮食下降多少,均以各该地区五月份财政收支粮价为计算标准。上涨时则按上涨粮价计算。
二、所有财政收入,包括企业利润和税收,凡以粮食为计算单位者,亦按前项办法处理。但货物税、关税、盐税及其他税收原按货币从价计征者,仍按货币从价依率征收。工商税原依货币营业额计征者,亦仍按货币营业额依率征收。惟各地财务机关上解这些税款时,其货币折合粮价也同样按五月份财政收支粮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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