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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奖励发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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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03
第3版()
专栏:

保护和奖励发明
国家科委顾问、发明评选委员会主任 武衡
宪法修改草案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和奖励发明,我们完全拥护。
我们的党和人民政府历来鼓励创造发明。建国初期,《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在这个原则下,1950年8月,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6年,毛泽东同志指示编写发明家小传,以鼓舞人们向科学进军的斗志。这一切都大大地调动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致力于科学的发明、发现的积极性。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十年动乱中,这些《条例》和《决定》实际上被迫停止执行了。1978年12月,国务院修订和重新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这次宪法草案中还把爱科学作为公民的公德,把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我们党和政府领导科学技术工作的总结,是完全正确的。广大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对此无不感到欢欣鼓舞和责任的艰巨。
新的《发明奖励条例》公布以来,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已经批准奖励了305项发明,其中有一项特等奖——籼型杂交水稻,3项一等奖。经过三年多的工作,可以说发明奖励已经建立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了制度,或者说是实现了“法制”。这对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批发明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起了重要作用。凡是授奖的发明,绝大部分都是已经推广应用并形成了生产力的。仅据32项发明的统计,每年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即达10亿元。这只是一年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实际上这些发明是长期发挥作用的。
奖励和公布发明,鼓舞了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了发明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一项发明在批准授奖以前,应用的范围往往局限于少数企业或地区,经过国家批准并正式公布后,它就有可能被全国任何需要的单位或地区引进选用。被批准的发明都是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以及一段时间的生产应用考验的。选用它们,既可以改变一些企业采用不适用的或落后的技术的状况,又可以避免研究试验工作的重复浪费,对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研工作的改革,都是有利的。
奖励发明还可以激励人民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的热忱,把群众的智慧和钻研精神引导到从事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上来,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加深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认识。科学技术的成就是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建设物质文明所必需的。
奖励和公布发明,对获奖者是一种很高的荣誉,是国家、社会、人民对他的创造性劳动的承认和尊重,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从中得到启发。山东省的棉花良种鲁棉一号受奖以后,科学研究工作更加深入,更优良的作物品种正在不断地培育出来。同时,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出现了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潮,不仅提高了生产,还改变着人们的精神面貌。
必须指出,三年来我们只批准奖励了300多项发明,显然是太少了。这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亿万人民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是不相称的。有的地区和部门甚至一项发明也没有,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必须迅速加以改变。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对发明的认识问题。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和极“左”思想的影响,也由于经济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少企业对采用新发明缺乏积极性和内在动力,更谈不到积极鼓励和组织领导发明活动了。为此,首先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要重视发明和关心发明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政策和执行宪法的规定,给发明者创造必要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其次是对发明的理解问题。我们一些同志往往把发明看得太神秘、高不可攀。现在我们所说的发明,既不是象火药、指南针等四大发明,也不是象蒸汽机、电灯那样的大发明。那样的大发明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和奖励,那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大量的发明,只要它们比现有的技术先进,那怕是某些微小的进展,都应当被看作是发明。例如,现在的一台电视机上就积累了100多项发明,对其中的每一项都应该给以承认和奖励。
第三是工作问题和作风问题。如官僚主义、工作拖拉、不尊重发明者的劳动,缺乏懂行的熟练干部审理发明项目,或是没有专人负责,个别单位甚至对发明者进行打击、压制等等,致使申报、审查和批准不及时,该奖的未能奖励。这些都应该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至于发明者之间争发明权、争贡献大小等,那是加强思想教育的问题。
保护和奖励发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如何保护发明还是一个新课题。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如何不使我国的发明白白地泄露出去;在国内实行发挥优势、保护竞争的政策,如何既能使发明尽可能广泛地推广应用,又能保护发明者的权益,都有待于探索。我们相信,在三中全会的正确方针指引下,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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