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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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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05
第1版()
专栏:社论

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各族人民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进行热烈的讨论。这部宪法修改草案记载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的革命成果,总结了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切合我国国情和发展方向,体现了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巩固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扩大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之一。它继承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正确原则,并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了重要的新规定,使之更加完善和充实,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
宪法修改草案序言和总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不可移易的历史结论。我国五十多个民族长期以来劳动生息在中国这块大地上,虽然几经动乱分合,但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到了近代,我国各民族共同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共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革命斗争,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十多年的历史证明,我国各民族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祖国的统一,才能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使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确实的保证,也才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活动。任何民族分裂的活动都是违反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本民族的根本利益的,都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
宪法修改草案对于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了重要的规定。总纲第四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章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些规定,保障了民族平等和各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又保证了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地方当家作主管理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国家地方政权,行使一般的地方政权的同等职权,又作为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宪法修改草案恢复或者保留了过去几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如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持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以及恢复民族乡等。同时,增加了重要的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这主要是:第一,自治区主席、自治洲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担任。第二,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三,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四,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优良的民族文化。这些规定把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在宪法中固定下来,体现了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自治权”。这是对自治权的完整的、科学的表述。十年动乱期间,曾有过忽视和不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错误作法,这种错误作法已经得到纠正,我们必须继续注意防止和克服,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不顾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的错误。
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新时期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根本任务。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坚持不懈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这是改变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的重要条件,今后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年好转,将会给少数民族的发展以较多的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组织和自治机关,要把国家帮助和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结合起来,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得到较快的发展。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们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来之不易的。我国各民族,不论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或者是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是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的。维护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乃是全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各族干部的神圣职责。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最主要的是要在各族人民、特别是干部中经常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既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
(在我国这是主要的大民族主义),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在一个地区居于主要地位的少数民族,在对待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上,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大民族主义。要划清正当的民族感情同狭隘民族主义的界限。不论大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都应当作为人民内部矛盾,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法来处理,不戴帽子,不划分子。
在我国,民族问题是关系祖国统一、边防巩固、安定团结、四化建设的战略性问题。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政策。宪法修改草案对民族问题的各项规定,关系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各少数民族人民都要积极参加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充分行使国家主人翁的权利。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文化比较落后的特点,这些地区的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这次讨论。汉族人民和干部在讨论中要积极关心少数民族问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要通过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对各族人民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民族关系有更大的改善,民族团结有更大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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