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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取缔非法经商加强市场管理 严禁机关部队等从事商业进出口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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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05
第3版()
专栏:

广东省取缔非法经商加强市场管理
严禁机关部队等从事商业进出口业务
本报讯 记者史美泗报道:“严禁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从事商业活动或经营进出口业务,并严禁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经商。”这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的《关于取缔非法经商和加强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的。
近两年来,广东省出现了非商业部门经商,无证开业,跨行业经营,哄抬物价,擅自经营进出口业务等现象,扰乱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破坏了国家计划经济,也为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极其严重。
为了取缔非法经商,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出:今后凡无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商,应予取缔。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开办职工消费服务社(小卖部),只对本单位职工营业,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如属安排本单位的待业青年和家属,开办对外营业的零售商店、饮食店和修理服务店,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规定》同时指出:所有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单位的自销、展销门市部,都必须进行整顿。凡国家允许自销的部分,都可销售,但不得搞转手倒卖,不能跨行业经营;社队和街道工业企业的供销经理部,不得进行倒卖活动,严禁转借账户、代开发票,违者按投机倒把论处;公社以上各级国营商业、供销、粮食、水产等系统开办的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为主。上述各部门属下的专业公司和农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私人,不得开设信托公司或贸易货栈;农工商联合企业、专项产品的产供销联营企业和农(林)场的零售门市部、经理部,也都不得跨行跨业和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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