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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政策研究室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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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12
第5版()
专栏:答读者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政策研究室的答复
对宋德安同志来信所询问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国家建筑系统的现有规定,凡承担土建工程设计,必须持有设计证书,这主要是为了按设计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但正式设计部门不一定承担全部设计任务,特别是一些小项目和临时维修项目,设计工作往往无着落。因此,许多中小企事业单位便聘请一些具有工程设计能力的科技人员或科技服务团体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这样,就出现一个他们搞工程设计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认为,从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那些不在设计部门工作而又具备工程设计能力的科技人员的作用,并采取一些灵活的办法加以合理解决。例如,一些具备工程设计条件的单位或科技服务团体,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向同级或上一级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设计许可证书;或由各级建委正式规定范围,哪些工程项目或工艺设计可由非正式设计部门承担,哪些工程项目设计后要报正式设计部门审核。同时,对于那些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还可以组织他们为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做些咨询性的工作,如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等。
二、关于科技人员劳动报酬问题,在我局颁布的兼职、交流两个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这里要强调一点: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外单位科技工作,应以服务为主。科技人员在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任务时,必须由双方单位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计算协作报酬和提取适当比例奖励科技人员的具体办法。因此,科技人员不要以个人名义与聘请单位签订合同,以避免发生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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