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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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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18
第3版()
专栏:短评

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自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视法律尊严,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事情仍屡有发生。今天本报报道的张仰九暴力干涉女儿婚姻造成双双自杀的悲剧,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件。
我国的封建婚姻制度虽早已摧毁,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还在毒害着一些人。有些作父母的利用种种借口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有的情节很严重。有些人,包括一些党员干部,硬要子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恋爱婚姻问题,只能服从,不能反对,否则就进行横蛮无理的干涉。支配他们思想的,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一套。龙达王和刘发平的悲惨结局,值得人们同情,同时也告诉我们,要从人们的思想深处肃清封建余毒,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作为父母,当然有责任帮助子女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但只能当“参谋”,不能包办代替,更不允许暴力干涉。干涉婚姻自由只会造成子女精神上的痛苦,影响家庭和睦,甚至酿成种种不幸事件,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害无益。
还应该指出,青年应该珍惜自己的婚姻自主权,正确处理恋爱婚姻问题,遇到蛮横的干涉要勇于斗争。自杀是一种消极反抗,是不可取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坚决保护法律赋予青年的正当权利,支持他们同封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作斗争。对于粗暴干涉婚姻自由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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