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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权有利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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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18
第3版()
专栏:大家都来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合理分权有利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行
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 许清
我国有一段时期内,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过去的几部宪法对于国家权力体制的规定,比较侧重于集中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复杂,法制不健全,权力又过于集中,这势必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次修改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在加强人代会制度的同时,注意了国家机构体制的改革和合理的分权,在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第一,在全国人民代表的权利方面,除继承过去宪法关于人民代表的豁免权、质询权外,增加了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免责权。宪法修改草案还规定代表有权向大会提出立法性议案的权力,以利于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
第二,充实和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将原本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别是它的立法权,大部分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将有利于我国今后大量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修改草案还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就使得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多数将是专职的常任驻会代表。同时,修改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协助人大常委会对有关的事情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并提出处置的方案,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工作。
第三,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位。宪法修改草案保留了1954年宪法创建的“集体内容、单一形式”的国家元首制度。现在又根据扩大民主、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的原则,取消了原来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权力,取消了国家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开国防委员会的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专职行使全国武装统率权,避免在国家机构体制中存在的党政不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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