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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完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全国政协举行宪法修改草案第二次专题座谈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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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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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完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全国政协举行宪法修改草案第二次专题座谈会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一些人士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的宪法修改草案第二次专题座谈会上指出,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关我国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必将指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走向新的胜利。今天上午在政协礼堂举行的座谈会,由全国政协副主席荣毅仁、钱昌照主持。到会委员着重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现代化建设的规定。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兴利除弊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任委员张敬礼谈到了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关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规定。他认为,这一规定十分正确,十分重要。他说,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谓“大锅饭”、“铁饭碗”的问题,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带来的。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它的历史原因外,主要是由于缺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以及经济体制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只要举国上下同心合力,兴利除弊,这个弊病是能够克服的。他认为,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这是打破“大锅饭”的重要措施。
宪法草案较好地体现了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主任、教授陶大镛认为,宪法修改草案较好地体现了计划经济这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他说,计划经济是作为无组织、无政府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对立物而产生的。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用计划经济替代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趋势。他指出,由于我国计划管理水平还不够高,市场预测工作尚未充分开展,经济信息也不够灵敏,因此宪法修改草案上特别提到“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这也是很有必要的。表达了八亿农民的心愿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秘书长、商业部顾问黄凉尘就宪法修改草案有关所有制问题的规定,从商业方面谈了自己的理解。他说,第七条提出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是完全正确的。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业,必须以国营商业为主体,才能保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的实现;第二,社会主义市场是多成分的,但要有主有从,国营商业要负责统一安排城乡市场,协调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活动;第三,社会主义市场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要有统一的政策,只要属于经营商业范畴,都应执行统一的政策,服从统一的管理,使商品流通有组织地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红旗》杂志经济部主任苏星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样,就把中共中央关于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方针,用宪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了。这个规定,表达了八亿农民的心愿。
全国政协委员田一明认为,宪法修改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搞好四化建设的根本途径。他说,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发展生产力的关键。现在要逐步地迅速地制订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以堵塞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避免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把提高经济效益载入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吴波认为,把提高经济效益载入宪法修改草案,这是我国立宪工作的一个新发展。在发展生产方面明确地提出提高经济效益问题,不仅在当前有着特殊意义,对今后也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大琨就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宪法修改草案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常必要。他说,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这是当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不断扩大和加强同一切愿意与我们在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交往的人士的联系和合作,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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