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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科研的人要受惩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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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1
第3版()
专栏:大家都来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破坏科研的人要受惩罚
甘肃天水市环城卫生院 王玺昌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这对保障我国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有志于科学研究的公民往往受到限制,一些很有前途或者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的科研课题,只要个别领导不乐意就轻易被取消,有的甚至自筹经费搞出了科研成果,也遭到冷遇。
我们对贪污、盗窃均有法律惩罚的依据,对压制人才、破坏科技工作等也应有惩罚的依据。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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