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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全国政协第三次专题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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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3
第4版()
专栏: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全国政协第三次专题讨论宪法修改草案
本报讯 记者习平、王永安报道:6月22日,在全国政协举行的第三次宪法修改草案专题座谈会上,政协委员们就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王首道、董其武主持了座谈。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谭惕吾指出: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我国1954年宪法有规定,但后来的两部宪法删去了,这次修改宪法时又恢复了,这是十分重要的,它适应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董其武同志进一步分析说: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法制就要保障人民有权依照法律条文,制约一切违法之人。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苏认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的义务。不能把民主权利理解为谁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任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厅长侯政说:绝不允许压制民主,更不允许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事情发生,一旦发生了就要认真处理。
民建中央常委邓季惺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如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被侵犯,人民群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都不是容易的事。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国家纳入法治的轨道,事事有章可循。要教育人民懂得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人人知道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执行法律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他们手中有权,必须认真依法办事。
全国政协法制组组长韩幽桐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反对特权,不允许特权存在,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所在。为了贯彻这项规定,首先必须坚决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因为这项原则的本身就是从法律上对任何特权现象的彻底否定。任何公民,不论其职位多高,只要触犯了国家刑律,就要依法处理,这样,才能确保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杜绝特权现象的发生。
全国政协常委李运昌在联系到当前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时说:凡是触犯刑律的,不论干部、群众要一律送司法机关依法问罪,不能只用没收、罚款等经济手段处理,也不能只用党纪、政纪处理。这些处理都不能代替法律制裁,更不能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说什么“是思想认识问题”、“为公犯罪”等等。那种有罪不判,或重罪轻判,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作法是错误的,是枉法徇私,要追究责任。有的委员还说,现在有些案件为什么不了了之,有些罪犯为什么得到了宽恕,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会上发言的还有林亨元、雷洁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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