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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国民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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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5
第3版()
专栏:今日台湾

台湾的“国民所得”
魏大业
据台湾当局官方公布的数字,台湾现在每年的“国民所得”较之过去有相当提高。按人口平均计算,1972年合481美元,1979年合1,720美元,1980年合2,100美元。于是,台湾当局借以大肆渲染,西方的某些报刊更把它吹捧为“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典范”。但是,实际上这些数字中的水分是很大的。台湾一般大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与官方数字间有着很大差距。
所谓“国民所得”(又称国民收入),本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通常按一年计算)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而台湾的“国民所得”,则包括了各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他们不仅把科、教、文、卫和澡堂、理发、旅馆、观光、戏院之类服务行业的劳动计入“国民所得”,甚至把舞厅、酒吧、花茶室、应招站、夜总会、妓院等色情营业也作为“特种营业户”,计入“国民所得”。所有这类“非生产性”收入,估计约占整个收入的35%至40%。
台湾的“个人所得”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当年市价计算。以1979年为例,平均每人所得为台币61,900余元,合1,720美元,此即台湾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另一种是按“要素成本”(按市价计算的国民所得减去间接税净额)计算,同样以1979年为例,平均每人所得为台币51,500余元,合1,430余美元,仅为上述数字的83%。后者为内部控制数,仍然是官方折算的含有虚假性的数字,其实际所得更低。
“个人所得”与“个人可支配所得”是不同的。在台湾,“个人收入之所得,尚须向政府(指台湾当局,下同)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直接税、规费、罚款及对政府与国外作各种转移支出”,在减除所有这些支付之后,其余“可由个人用为消费与储蓄之所得,始为个人可支配所得”。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台湾“个人可支配所得”近年一般仅及“个人所得”的80%左右。
在台湾的“国民所得”分配表中,个人财产所得包括租金所得、利息所得、企业盈余等,一般约占20%到25%,官府财产及企业所得、公司保留盈余及营利事业直接税等约占15%左右,两者共占35%到40%,即实际剩余价值部分,其余受雇人员及农民所得约占60%到65%。而台湾当局所公布的每人所得,是把极少数人所拥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如租金、利息、利润,与工农等劳动所得部分拉平计算的,这就掩盖了分配上所实际存在的极大悬殊和不均。
由此可见,台湾的“国民所得”,如果抛掉非生产性劳动,抛掉通货和物价上涨,抛掉向官方交纳的各种税款等,真正属当年新创造而又能交人们分配的物质财富部分,就会较官方公布的大为缩小。如果再抛去为少数人所占有的剩余价值部分,一般劳动者的真正个人所得会更少。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与一些落后国家或地区比较,台湾平均每人所得那么高,还有那么多人生活很困难,成天为糊口谋生而疲于奔命。当然,那里的生活开支大,东西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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