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做好人口普查中民族成份填报工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8
第4版()
专栏:

做好人口普查中民族成份填报工作
国家民委一司
民族成份是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一个重要项目,正确填写民族成份,是涉及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大事。
我国是一个有众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交错居住,情况复杂,有不少民族有自称、他称等多种称谓,很不统一,因此正确填报民族成份,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在人口普查中,如何填报民族成份呢?
一、民族成份要据实填写,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民族名称要统一按照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布的《各民族名称一览表》填写。同一民族有不同称谓的,不能按习惯的称谓填写,要按表上所列的民族名称填写。填写民族时要写明全称,不要写简称,以免产生错误。
一户内有两个以上民族的,要按本人的民族成份据实填写。不同民族父母所生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商定,选填父亲或母亲所属的民族。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填写父亲或母亲一方所属的民族。这种情形凡是在一户内或同一个户口管辖区内的,由本人申请填写即可。
二、关于恢复民族成份的问题。凡属少数民族,由于历史上的民族歧视或其他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而要求恢复其原来民族成份的,要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部、国家民委的通知规定,先办理恢复民族成份的手续,然后才能填写恢复的民族成份。凡未办理恢复民族成份手续的,一律填写原来的民族成份。
要求申报祖父母所属的民族成份的,父母尚在的应当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然后才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改变本人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亲祖父母或亲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自愿填报本人民族成份。凡属个人恢复民族成份,一般只限追溯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代。
三、其他有关确定改变民族成份的问题。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的民族成份的确定和改变,年满18岁的由本人选定其养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不满18岁的由养父母商定。但对于少数民族自幼收养的汉族子女在成年后要求改为汉族的,一般应当劝阻,如得到养父母同意的,可以改变其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间再婚,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可随其后父或后母,成年的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凡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均不改变其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成份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