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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牲畜市场管理的几个政策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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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9
第2版()
专栏:农村信箱

大牲畜市场管理的几个政策问题
这两年,随着个人饲养大牲畜政策的落实和专业饲养户的发展,牛、马、骡、驴、骆驼等大牲畜发展很快;加之农村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分散经营的农户需要大牲畜耕作,各地大牲畜市场逐渐恢复和发展,交易日趋活跃。但是,由于一些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最近不少读者来信反映一些地方大牲畜市场活中有乱。比如,有人乘机搞投机倒把;有些地方黑市经纪人乘机活动;有的地方大牲畜市场管理政出多门,胡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等等。群众来信要求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促进牲畜发展。我们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管理局就几个有关政策问题说明如下。——编者
一、关于大牲畜交易政策
生产队和社员个人饲养的大牲畜,可以上市出售和进行品种调剂。除自繁自养的以外,也可以从市场购买幼畜、弱畜,以小养大、以弱养壮、以瘦养肥后到市场出售。这个饲养过程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有的饲养时间虽然不足三个月,但是有正当理由需要出售的,也是允许的。但禁止转手倒卖。
二、关于大牲畜贩运政策
国务院国发〔1981〕104号文件规定:“为了有利于大牲畜的发展调剂,大牲畜的流通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供销合作社搞好调剂的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大队可以到外地购买和贩运大牲畜。到集中产区采购大牲畜,还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搞外地买外地卖的交易活动”。文件精神明确了以下几点:1、各地除有组织有领导地办好大牲畜市场,便利群众余缺调剂、品种调剂以外,地区之间应当相互支持,疏通传统的流通渠道,不要相互封锁。在国营商业供应不足、当地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生产大队可以到外地采购和贩运。但必须是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饲养提供畜源服务,而不是为了经营牟利。因此,禁止搞外地买外地卖、本地买本地卖的经营性活动。鉴于当前农村普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大牲畜需要量剧增,有的地方生产大队组织贩运有困难,可否变通处理,由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2、生产大队到外地采购,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大牲畜集中产区采购的,还应经过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统一安排。
三、在大牲畜交易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大牲畜的交易活动,应到国家指定的农村贸易市场或专业性的大牲畜市场进行,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和市场交易服务费,禁止场外成交。市场服务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双方成交总额收取,不得超过1%;税收按国家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有检疫服务的市场,检疫部门收取少量检疫费。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随意巧立名目,向买卖双方收取费用。
2、大牲畜交易应在交易服务员的辅导管理下进行。对那些在市场搞袖口摸价、暗语成交、欺行霸市、坑骗勒索农民群众、扰乱市场秩序的黑市经纪人,必须坚决取缔。
3、为了防止投机倒把和盗窃分子销赃,上市出售大牲畜者须持有大队证明。对来路不明的大牲畜,在情况查清以前,不许成交。查清确系投机倒把、盗窃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广大社员应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揭发检举投机倒把和盗窃分子,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搞好市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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