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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速度和效益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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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29
第5版()
专栏:

略论速度和效益问题
杨坚白
赵紫阳总理一再强调要把速度和效益统一起来,努力争取效益好的速度。这是切中时弊的至理名言,也是经济学理论上的根本性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我国的经济形势已有明显的好转。然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讲求经济效益不仅是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而且也是经济调整和企业整顿中的当务之急。但是讲求效益并不意味着忽视速度。这就必须正确理解速度与效益的关系。
我们通常所说的速度,是指国民经济发展后期比前期的增长率。速度本来应该一是一,二是二,它本身并无水分,水分是人们虚报浮夸强加给它的。当然,所谓虚报,不尽是有意识地作假,其中包括体制上、核算方法上、价格上、工作上一系列复杂的因素。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
我们所要求的生产速度,是指产品在优质、低耗、有销路的基础上的速度。
从质量方面来说,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必须优良,不合格的就不应该允许出车间、出厂门,当然也就不应该作为生产增长进行统计。
从经济核算方面来说,其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生产中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一切正常条件下的生产,必须加强核算,力求降低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优质、低消耗的产品。只有这样的产品才应作为生产增长计算。有人说,产品生产的速度只算产出,不算投入。这是一种误解。须知成本过高,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消耗的产品,如果不加改进,是要被淘汰的。
再从实现方面来说,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所有产品不论经过市场或不经过市场,都是要通过交换才能得到实现。这就在客观上提出了产品必须适销对路的问题。如果产品生产出来销售不出去,在一定时期又没有找到销路的希望,按照经济发展的常规,就应改变生产方向,进行关停并转。不然,就要造成积压。我们有些产品,年年生产,年年积压,国家把积压的产品统统包下来。假如说,这种产品给生产速度带来了水分,那显然是制度上、工作上的问题,而不是速度本身的问题。
在这里,为了避免概念混乱,有必要对效益和效果的含义,稍加说明。在我看来,所有经济活动的真正效果,不论宏观的或微观的,都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衡量。不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甚至给社会造成损失的经济活动,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在这个意义上,效果和效益是难得分家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在本文中是把效益和效果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速度与效益是统一的。这个原则必须肯定。我们在上面说的速度的真实意义,就是从这个观点上进行分析的。社会生产的增长,要依靠科学地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如果不择手段,拚设备,拚消耗,生产出的产品又质量次,成本高,无销路,是违反节约劳动原则的,并不能真正形成速度。这就是说,效益制约着速度。不被社会承认的劳动,得不到应有成效的劳动,到头来只会使速度下降,而不是使速度增长。有人认为讲求效益,要求效益好,会使速度放慢。我以为不是这样的。所谓效益对速度的制约,是指它限制速度中含有水分。辩证地看,讲求效益是在促进速度的增长。因为效益越好则速度越快,而不是相反。基于上述分析,我以为速度与效益的关系,并不是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得兼”,相反,要真正实现没有水分的较高的发展速度,非努力提高效益不可。
目前我们正处于国民经济调整阶段,速度不可能太快,必须实事求是,力戒盲目追求高速度。但是,决不能因此而低估速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还不高,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比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落后几十年。如果我们的社会生产不保持一定的速度,不比它们发展得快一些,就不能缩短同它们的差距,进而赶上乃至超过它们。就是以现实需要来说,也唯有保持必要的速度,才有利于克服财政经济困难,改善人民生活。可见,在效益好的基础上努力争取较高的速度,还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概括地谈谈如何争取效益好的速度问题。
以提高效益为核心,争取较好的速度,我以为应该是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一齐抓。全社会的速度和效益是由各个生产单位的速度和效益综合起来形成的。经济工作也象作战一样,要想打胜仗就要把连队组织好;但另一方面,大本营的决策又每每是左右战局的。所以,经济工作光抓企业不行,光抓大问题也不行。
在企业方面,要提高效益,促进速度,首先就要进行整顿,如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等等。这里不必多说。应该指出的是,微观经济效益,原则上应由企业本身努力来解决,但其中有些问题,势必涉及宏观经济决策和体制改革,这就不能由企业解决,而要由上面来解决了。也唯有正确地解决了这方面的许多问题,才能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也就是从全社会范围内加速国民收入实物量的增长,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方面问题很多,这里只就与效益有关者提出二三事。
一是亏损和财政补贴问题。有些补贴,例如对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所作的补贴,实质上是用国家财政弥补价格背离价值的缺口。这是在一时无法调价的复杂情况下一种不得已的措施。从长远看,终究是要调整价格的。不然,财政上的包袱将越背越重。另外有些亏损是否应该由国家包下来或进行补贴,则很值得重新考虑。据统计,全国现在仍有1,300多个小氮肥厂,1981年还有一半以上是亏损的。象这类厂以及其他一些年年亏损的厂,是否都有必要继续生产下去呢?在我看来,应该分类排队,一项一项地仔细研究解决。国家总是把亏损包下来以至进行补贴,这不是提高经济效益,而是适得其反。不容否认,有些亏损是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我以为即使目前不能对价格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也有必要进行个别调整。否则无法建立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然而必须指出,有许多亏损实际上是由于经营不善而来的。这类亏损企业是靠吃其他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来维持门面的。这应该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二是产品积压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无销路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继续积压,而由国家包下来。显然,这种体制是不合理的,如果不加改变,就谈不上经济责任制,也不能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加强计划管理问题。宏观经济决策和国家计划安排的正确与否,对宏观经济效益的影响极大,往往是一着失算,损失就要以亿万计。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计划一定要符合市场需要的实际。这就要掌握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市场预测,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计划调节。与此相适应,扩大地方权力以及企业的自主权,把计划性与主动性灵活性结合起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权力下放和运用市场机制,并不意味着听任无政府状态的发展。这两年,已经出现一些盲目建设、盲目生产的现象,实际上损害了国家计划的实施。在商品交换与计划工作的关系上,列宁曾经指出,实行市场交换的政策,“并不是要改变统一的国家经济计划,不是要超越这个计划的范围,而是要改变实现这个计划的办法”。(《列宁全集》第35卷第534页)可见,不论权力下放还是运用市场机制,都不能放弃国家计划指导控制的原则,所改变的只不过是实现计划的方式方法。国家计划应该适应市场实际,并留有余地,不要管得过严过死,但国家计划的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在扩大自主权之后,首先是要善于运用经济杠杆,特别是运用利率、税率的杠杆,迫使脱离计划轨道者就范。与此同时,要有经济立法和各种规章制度,一定要加强银行监督和财政监督。对于截留利税者应该绳之以法。国家计划机关也拥有检查监督计划实施的权力。对于盲目建设、盲目生产而使国家计划受到损害者,不能听之任之。我们相信,把运用经济杠杆同实行经济立法和树立整体观念结合起来,努力加强计划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必将促进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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