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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品不能为盗窃分子销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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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6-30
第8版()
专栏:维护国家利益 保护国家财产

收购废品不能为盗窃分子销赃
我们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经常发现盗窃分子之所以得手,与物资回收部门的某些人只图利润、不讲原则的错误做法有关。由于销赃之路畅通,盗窃分子愈来愈无顾忌。
 济南电器厂的两个盗窃犯盗窃本厂工业用紫铜4,000多斤,他们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将这些紫铜经两个销赃犯分12次卖给附近的历城县老僧口收购点。当这两个销赃犯最后一次销赃时,收购点上级的一名领导人正好在场,发现情况可疑,当即报告了公安机关。由此顺藤摸瓜,很快破获了这起盗窃案,盗窃总值14,000多元。
当然,那位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的领导同志是值得敬佩的。但是,收购点的其他人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呢?在收购的4,000多斤紫铜中,板材以及用板材制作的成品、半成品占了三分之二以上,边角废料占很少一部分。数目如此之大,又多数不是废品,这种情况,即使外行人也会发现破绽,何况是收购人员!关键是因为收购点的某些人一心图利,把不该收购的物资收购了。据说,在破获这起盗窃案后,收购点的一些职工对发现问题的那位领导同志还表示不满,说什么“断了财路,没了奖金”等等。
我建议收购部门加强法制教育,教育职工严于职守,使犯罪分子无空可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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