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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合同要坚持互利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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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01
第3版()
专栏:记者来信

农商合同要坚持互利原则
今年,四川推行农商合同动手早、数量多、成绩大。但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签约未经双方协商,一方强加于人。有的收购单位把填好的合同书一给,就叫签字。生产队干部群众称这种合同为“霸王合同”。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农方应交产品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及违约受罚等规定得具体、严格,而对商方应承担的义务却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具体,社员称它是“不平等条约”。三、国家计划及收购基数不落实,一方面有的社队和农民对一些紧俏产品不愿按计划基数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有的县、社又订立“过头合同”,对统购、派购基数层层加码。
不少干部和社员认为,这些错误做法如不加以纠正,势必破坏国家计划和损害农商双方的利益,使政策失信于民。为此,他们建议有关领导部门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农、商双方进行《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辅导他们学会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提高按政策、法律、法令及合同条例办事的自觉性。
二、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订合同必须经农、商双方充分讨论,民主协商,自愿签订。强行签订的“霸王合同”,应视为无效,对方可以拒绝签字和履行,工商管理部门应不予鉴证。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统、派购的政策,对国家计划收购的产品,必须按统、派购基数或收购计划订约,既不层层加码又不随意压低基数,对不愿按计划签订紧俏产品合同的生产队,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保证计划落实。
四、抓紧复查、“补课”,保证合同订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合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要督促农商双方协商,逐条补充、修订或附加必要条款,使合同趋于完善,农商双方满意。本报记者
毛朝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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