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阅读
  • 0回复

正确处理纠纷 反对打架斗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09
第5版()
专栏:

正确处理纠纷 反对打架斗殴
方成志
打架斗殴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它不仅破坏社会治安,而且使有的当事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危害很大。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因小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有了纠纷,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打起来,而是日积月累,意见加深,又由某一件事为契机,才发展成为打架斗殴的。具体到一次打架斗殴来说,大多数也不是一上来就打,而是先因某一事争吵,越争火气越大,然后才动手打架,这中间也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是有可能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把打架斗殴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我认为,首先要坚持说理。“君子动口不动手”,用在这儿非常合适。动口就是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双方都检点自己的言行。没有道理的,要向道理低头。这不是软弱,而是品德高尚的表现。有理的一方,也不可得理不让人,那样有理也可能变成没理。其次,要忍让。同志之间相处,对于非原则问题,应当宽宏大度。有的说,我就是一口气咽不下。须知,多少惨剧就是由此发生的,最后双方都不得不吞下苦果。你要骂我不骂,你要动手我就避开,这怎么能打得起来呢?再次,要依靠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有关组织和同志,应当积极地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难解纷,促进和好。
还应当明确,互相打架斗殴,双方都没有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具体说,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3)必须是对有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有人说,他先动手打我,这就是不法侵害,我为什么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看问题要看全过程,不能只看其中某一点或某一段。如果双方素不相识或者素无纠纷,一方不问情由,寻衅打架,先动手打另一方,并且正在或将要造成严重后果,这不能认为是打架斗殴,另一方当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打架斗殴都是有原因的,一般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日积月累的纠纷中,在动手前的互相指责中,双方都有责任。既然自己参加,就无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为了报复别人,故意挑拨引诱别人对他进行侵袭,他则以正当防卫为理由,狠狠地对别人进行报复,把别人打得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防卫挑拨。对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且应该以有计划的故意犯罪论处。总之,如果双方已经互殴,不论谁先谁后动手,谁触犯了刑律,就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当然,先动手的,又触犯刑律,情节更恶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