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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五个协定 中苏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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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08
第1版()
专栏: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五个协定
中苏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新华社七日讯】中苏两国已在北京互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五个协定的批准书。关于互换上述条约及各项协定的批准书的公告原件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五个协定互换批准书的公告:
一九五○年九月三十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尼·维·罗申在北京互换下列各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并于一九五○年四月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所批准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苏两国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中苏两国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之批准书;
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批准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一九五○年六月三日批准的中苏两国政府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协定及关于在新疆创办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之批准书;
一九五○年四月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一九五○年五月十二日批准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一九五○年六月三日批准的中苏两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之批准书。
互换批准书时出席者:
中国方面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办公厅副主任阎宝航、赖亚力、苏联东欧司司长伍修权,贸易部部长叶季庄,重工业部代理部长何长工,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铁道部副部长吕正操。
苏联方面有:商务代表米古诺夫,大使馆参赞费德林、史白夫、华士诺夫,大使馆秘书萨福隆和鄂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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