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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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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19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

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
《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这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刑法的根据。
我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包含有许多重要内容,但其中最基本的有两点:
一、对敌人实行专政与对人民实行民主相结合的思想。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的国家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是国家的主人;而一切反革命分子,一切敌视和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则是敌人,是专政的对象。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包括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只有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及时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对人民的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
人民不能对自己实行专政。但是,这不等于说,人民犯了罪,就不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必须给以法律制裁。当然,这种制裁同对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
我国刑法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因此,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此外,我国刑法还坚决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合法财产权和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控告权和申诉权,等等。以上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二、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项处理刑事犯罪的基本政策。犯罪分子都是有罪的人,理应受到惩办,为什么还要讲宽大呢?这是因为,第一、犯罪分子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比如,有为首分子,也有一般分子,还有胁从分子;有罪行重大的,也有罪行一般或者罪行较轻的;有拒不认罪的,也有坦白、自首的,还有检举立功的,等等。因此,对他们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宽严结合,宽严相济。这样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从而达到预防犯罪、逐步消灭犯罪的目的。第二、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出发,也必须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罪犯是改造社会的一部分。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罪行特别严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要通过判处死刑以外的刑罚,把他们逐步地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样做,对国家对人民都比较有利。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在我国刑法中有一系列具体的体现。比如,对反革命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轻微犯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又如,对主犯从重,对从犯、胁从犯从轻;对自首、立功的从轻。此外,刑法还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而对某些罪该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刑法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刑法的根本标志。认真学习刑法的指导思想,对于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刑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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