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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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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21
第3版()
专栏:法律信箱

什么是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郝赤勇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中规定的刑事拘留,《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司法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拘留,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剥夺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逮捕拘留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抗拒拘留的人犯,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性质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决定司法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决定书。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本人对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对于抗拒拘留的,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行政拘留,由市、县公安局或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交给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是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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