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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处分” 实为纵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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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21
第8版()
专栏:大家谈

如此“处分” 实为纵容
6月23日你报八版刊登了题为《民警张登云受到处分》的答复反应,看后感到惊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令规定,无理行凶打人,情节恶劣的应受行政拘留处分,执法者知法犯法应加重惩处。作为执法机关的山东乐陵县公安局,不会不懂,可是他们对张登云只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作出检查,补交无票乘车的全部车费,并给他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我们不禁要问,难道乐陵县公安局内部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就能代替国家法令的执行吗?这样“处分”的结果,除了纵容之外还能是什么呢?如果说张登云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那么,乐陵县公安局如此的所谓“处分”能够在群众面前挽回影响吗?
我们要求,对张登云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严肃惩处,并应将他调离公安部门。乐陵县公安局也应以此为戒,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挽回影响。江苏盐城县
委宣传部 一评 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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