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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守纪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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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23
第5版()
专栏:

论守纪律
刘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心是四句话,就是使我国各族人民成为有理想的人民,有道德的人民,有文化的人民,守纪律的人民。把守纪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内容之一,是十分必要的。
从根本上说,纪律是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人在社会中生活,必然要同自己以外的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联系。这就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言行要有一定的约束,即用一定的纪律指导自己去追求正当的自由,限制不正当的自由,才能达到更广泛、更现实的自由。
对于纪律的必要性,原始社会的人们就懂得了。那时,人们要协同动作,才能获得起码的生活资料,才能防止野兽的伤害和外族的侵袭。没有一定的纪律,没有一定的权威和服从,原始人一天也生存不下去。只是那时人们的“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列宁选集》第4卷第45页),而没有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那些专门的管理机关和明文规定的各种纪律罢了。
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活动。纪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在生产活动中表现出来。没有自由,人们便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因而很难实现既定的目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什么生产力的发展一般比较缓慢?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劳动者没有自由,或者有也不多。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那时的纪律必然带有剥削、压迫的性质,由奴隶主和地主用种种野蛮的方式强迫劳动者服从。在资本主义时代,人类把生产活动推进到社会化大生产和机器生产的阶段,创造了过去一切世代不可比拟的巨大的生产力。新的生产力需要的是摆脱了封建枷锁、能够自由地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因而,直接从事生产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比奴隶和农民有了相对多的自由。资产阶级在生产过程中所设置的纪律,也不象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那样露骨的粗野,而披上了文明的甚至科学的外衣。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加在劳动人民身上的,不过是用“饥饿纪律”代替了“棍棒纪律”。不解决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劳动人民就摆脱不了“现代奴隶”的处境。
要使纪律成为广大劳动人民自觉遵守的纪律,成为他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中获得更大自由的必要条件,只有在他们掌握了生产资料,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有可能。但是,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自由,也绝不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那种自由。人的自由的性质本身,始终要求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很严格的纪律与之相伴。只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过程中的纪律,完全改变了历史上一切旧的纪律的那种剥削、压迫的性质,成为广大劳动人民自觉的纪律。
在纪律中,最严格的、称得起铁的纪律的,是军事纪律,特别是在战争环境中,绝对地要求令行禁止,不然就会导致战争的失败。在军事纪律中,我们再明显不过地看到了纪律的作用和力量。它把人数众多的部队,联结成一个整体,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奋斗,于是,个体的力量变成了集体的力量,克敌制胜就有了可靠的保证。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非常正确的。当然,军队的性质不同,战争的性质不同,军事纪律的性质及其实现的方法也不同。人民的军队,正义的战争,它的纪律也是建立在全体指战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
我们的党之所以能成为组织严密、战斗力强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因为它有严格的纪律。列宁把无产阶级政党极严格的纪律,看成“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列宁选集》第4卷第181页)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特别是在反动派的白色恐怖下,党如果没有极严格的纪律,不用说去领导人民取得胜利,就是党本身的存在也成问题。党执政以后,面临着比夺取政权更艰巨、更长期的社会改造和经济建设的任务,没有极严格的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无法顺利地贯彻执行,甚至一些具体工作如干部的调动,也难以顺利进行。今天,在我们党内还没有完全克服的党风不正的问题,考其原因,无不首先直接同党纪遭到破坏还没有完全恢复有关。
在各种纪律中,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纪律,作用范围极广,它约束着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他们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除上述纪律外,还有群众团体的纪律、学校的纪律、基层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纪律以及公共场所的纪律等等。哪里没有纪律,哪里就没有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秩序。
思想支配行动。对纪律认识到什么程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就高到什么程度。那么,现在是不是所有的人对纪律都有了正确的认识呢?当然不是。
有的同志说:“现在是自由不够,一提纪律就会不利于发展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它把自由和纪律截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懂得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以言论自由来说,这是宪法所肯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你要享受言论自由,你就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能因为你有言论自由,就不分场合、不分对象,随便乱说,这叫滥用言论自由,轻则要受批评,要受纪律处分,重则要负法律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你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你也不能因为自己有言论自由,就随意诽谤别人、诬陷别人,这是纪律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约束和制裁,你能这样“自由”地对待别人,别人当然也可以这样“自由”地对付你,这样,社会秩序必然大乱,自由也便化为乌有。可见,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是同一定的义务不可分离的。不受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由,即纯粹的、抽象的自由是没有的。如果有谁硬要这种自由,那只能是对集体的、现实的自由的破坏,最终他自己也得不到任何自由。
有的同志说:“纪律是党员、军队指战员和国家干部的事,与我无关。”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在我国,不仅是党员、军队指战员和国家干部要守纪律,非党群众以及城乡居民群众,无一例外地都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以工人来说,不论你是否党员、干部,大家都必须遵守统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班,按时输送动力,按时把各种原料、半成品转到另一个车间或下一道工序,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如果其中有一道工序或某个岗位上的工人不遵守这条纪律,就会影响整个工厂的生产。这里说的,只是工厂的最起码的一条纪律。实际上,工人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应遵守的纪律,比这要复杂得多。至于交通运输,如公路、铁路、航空、海上航行,如果不遵守严格的纪律,必然会出事故,造成伤亡。农民,以至一般城乡居民,也都需要有一定的纪律,才能正常开展工作。这就说明,除党纪、军纪、行政纪律以外,还有各种劳动纪律和群众纪律等等。当然,这并不是说纪律对每个公民都是一样的要求。党纪只适用于党内,军纪只适用于军内,干部纪律只适用于干部,对其他公民不适用。党员、军队指战员、国家干部,不论职位多高,功劳多大,资格多老,还要模范地遵守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准则,不能自恃特殊,不顾影响。这就是说,纪律对党员、军队指战员和国家干部要求更严一些、更高一些;但绝不是说除了他们,纪律对别的人都无关。各有各的纪律,只是对象不同,纪律严密的程度和要求不同罢了。
有的同志说:“国家有一整套法律,社会各方面又都在进行道德教育,有了这些就够了,何必再讲纪律?”这种看法是不能成立的。虽然道德、法律和纪律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但三者作用的范围不同,实现的方式也不同,不能用一个代替另一个。这三者中,道德的作用范围最广,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人们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的基础。因为,一个有高尚道德的人,必然是纪律性和守法观念很强的人。但道德是靠人们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实现的,对于不讲道德又不顾舆论监督的人,在他还没有违犯法律、没有违反纪律的情况下,除了批评教育外,不能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所以,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代替纪律。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依法给以行政的、经济的以至刑事的制裁,但只有在一个人的行为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后才能依法处理。所以,单有法律还不足以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纪律从其作用的范围和实现的方式来看,可以说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当然首先也要进行批评教育,但当他违反纪律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而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不认识自己的错误时,就可以分别情况,给他以一定的纪律处分。这种处分,是以行政权力或组织措施为后盾的,也带有强制性,但不能逾越纪律处分的范围而涉及法律制裁的措施。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纪律,同时又违犯了法律时,则必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组织只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纪律的权力,而没有给予任何人以法律制裁的权力。道德、纪律、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从当前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那些走私贩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的行为,首先无一例外地都是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这类行为必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这种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一部分还不是陷得很深、还有一定程度自觉性的人,能够起到悬崖勒马、改邪归正的作用。如有的有经济问题的人,在今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之前,就投书报刊,表示痛改前非,并交出非法所得钱物,要求上缴国库。在决定公布之后,许多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交代罪行,退出赃款赃物,并检举了同案人,争取宽大处理。但是,也有不少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并没有这种自觉性,那就要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对于在经济上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不论是依法从宽还是从严受到刑罚的,如果是党员,是国家干部、职工,还要受到党纪和行政纪律最严厉的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中有的人,问题还达不到判刑的程度,但仍应给予必要惩戒的,就由有关单位或组织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可见,没有道德和法律固然不行,没有纪律也不行。这还是仅就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来说的。在工厂、农村、部队、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以及公共场所,在人们日常的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纪律有更广泛的作用,是道德和法律所绝对代替不了的。纪律有强制性,但主要还是靠自觉遵守,因此,在抓紧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必须经常抓紧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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