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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贩的作用不能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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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24
第3版()
专栏:

个体商贩的作用不能忽视
本报记者述评
当前,在搞活市场问题上,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有些同志认为市场已经“活过了头”,个体经济发展“饱和了”;有的人甚至认为国营商业处在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包围”之中,慨叹“形势大好,生意难做”。在这种思想情绪影响下,一些地方以强调计划经济和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为借口,对许多进行正当活动的个体商贩加以限制、刁难:或不准摆摊设点,或停止供应货源,或无故收缴他们的牌照等,以致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个体商贩从业人员急剧减少的趋势。这一动向及其严重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个体商贩的发展是不是已经到了“饱和”的程度呢?当然不是。经过几年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城镇和农村的个体商贩,加在一起不过200万人左右,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微乎其微的。以发展较快的辽宁省为例,到去年年末,这个省的个体商贩已经发展到10.4万人,尽管如此,销售额仍然远未达到历史最好的水平。发展个体商贩有利于安排城镇待业青年和城镇闲散人员,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有利于增加零售服务网点,方便群众生活,也有利于开展竞争和提高国营及集体商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就全局而言,个体商贩在当前不是多了,而是不足,在有些地方同需要相比,还差得很远。限制个体商贩的发展,必然会使刚刚开始通畅的渠道重新堵塞起来,这是同党中央致力于把经济搞活的方针相违背的。
发展个体商贩,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需要正确对待。例如许多地方开放市场初期,产销直接见面的比例很大,一般占市场交易总额的70%以上。随着商品生产的日益发展,生产、贩运、销售,逐步形成了自然的社会分工,这种情况使产销直接见面的比重明显下降,通过城乡贩运在市场销售的比重迅速上升(在沈阳市的农贸市场,后者比重上升到70—80%)。这种生产、贩运、销售的自然分工是合乎经济发展规律的。象加工制做粉条,历来是辽宁省锦西县高桥公社万家大队社员的重要家庭副业。当地市场粉条价格每斤7角,如果生产者自己运到集市出售,就要耽误很多工,在经济上很不合算,因此,他们宁愿让出一角钱的利,卖给商贩,或由专门的行商直接上门来收购。辽中县于洪区有200多户个体专业养鸡户,他们自己也不跑集,而是把产品卖给商贩,然后再由商贩运到集市销售。这样不但可以节省生产者许多时间和费用,而且由于贩运者有一定的经营技术,减少商品破损,有利消费。恢复市场上的传统商品也少不了商贩运销。黑山县姜屯公社是高粱米的重要产区,有一批专门经营高粱米的商贩从这里收购运到沈阳、抚顺等地农贸市场销售,城市人民吃上了多年来吃不到的高粱米水饭,非常高兴。这些情况都说明,商品经济发展了,流通领域扩大了,没有中间环节是不行的,特别是国营商业无力经营的一些零星、分散的品种,如小杂粮、计划收购以外的果品、水产品、金属以及其它三类土副产品,靠商贩运销,就可以把市场搞得更加丰富多采。反之,没有这些商贩从事贩运、销售,市场的货物就不易聚集起来,市场价格反而不易稳定。只允许产销直接见面,不允许搞贩运的做法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是行不通的。
现在有些人把搞运销的个体商贩不加区别地一律说成问题很多,甚至把他们与投机倒把画等号,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对待搞贩运的商贩,只要他们的活动是政策允许的,就不应当歧视,更不应打击。根据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在城乡、地区间进行贩运活动的个体商贩,一般都是本小利微,赚取地区差价,只有少数商贩收入略高,但这些人往往有一定经营技术,他们起早贪黑,精心加工,长途运销,付出了相当的劳动,收入高一些也是正当的、合理的。当然,对于收入过高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收取营业所得税。
当然也要看到,个体商贩经营活动,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例如,套购国营零售企业商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到产地抬价抢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故意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对这些不法行为,应当坚决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予以取缔。但这些现象毕竟不是主流,我们不能因此把个体商贩的一般违法活动同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相提并论,更不能作为限制个体商贩发展的根据。
个体经济是长在石头缝里的、生命力旺盛的小草。它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它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不可能左右整个的国民经济。如果我们对个体商贩统统加以限制、取缔甚至打击,势必重犯过去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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