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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利用育种新成果 有计划推广优良品种 农牧渔业部颁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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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25
第2版()
专栏:

加速利用育种新成果 有计划推广优良品种
农牧渔业部颁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
本报讯 农牧渔业部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利用育种新成果,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制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于今年5月颁发实行。
试行条例中的规定摘要如下:
——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分别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县可根据需要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部门、种子推广部门
(种子站、种子公司)、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农业院校、农民育种家和粮食、纺织、标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1、制定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2、审定新品种包括其经济效益、适应地区以及相应的栽培技术。3、领导和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4、对已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跨省推广的新品种。省、市、自治区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省、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应按自然区域布点进行。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由主持全国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经审定通过为可以推广的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由农牧渔业部正式公布。各省、市、自治区审定通过为可推广的新品种,由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局)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经审定推广的新品种,在生产上有显著增产效果,对其选育(引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繁育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推荐,给予奖励。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推广,不得申请报奖,不得在报刊、电台宣传。擅自推广,在生产上造成损失者,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和窃取成果者,酌情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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