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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 鱼业交纳工商业税货物税的几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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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0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
鱼业交纳工商业税货物税的几项规定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鉴于各地在对鱼业课税时,其课征对象、适用税率及稽征手续,多未能一致,为照顾渔民生活,并使各地课税办法统一起见,特发布“关于鱼业交纳工商业税及货物税的几项规定”如下:
一、工商业税部分
1、渔民销售自己产品,持有当地村政府以上之证明者,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2、水产公司或有固定组织经营渔捞业者(如渔轮业),按税率百分之一征营业税,按一般工商业征所得税。
3、专向渔民收购产品转售营利之鱼业行栈、鱼业合作社、鱼市场、鱼店及鱼贩,按税率百分之二点五课征营业税,按一般工商业课征所得税。
前项鱼业行栈、鱼市场,只代买代卖、收取手续费者,则按其营业收益额依税率百分之六课征。
4、经常经营鱼业之摊贩,按摊贩营业牌照税办法计征。规模较大者,亦可采用定期定额方法征收之。
二、货物税部分
1、水产品货物税,应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征收,不得重征,或以任何名义在货物税上附加其他税捐;亦不得采预征或包征办法。
2、水产品货物税,应由产区之行栈,或由径向渔民购买之购运商交纳。其在产区未经纳税者,应由销区之市场行栈交纳,但不得在渔民应得之价款内扣除税款。税务机关亦不得向渔民征收货物税或强令渔民先返回住地纳税。
渔民直接腌制或干制之鱼类,亦照前项规定办理。
3、水产公司设有加工厂所,以自捞水产品直接加工制造者,税务机关得派员驻厂征收。
4、农村水产品零星交易及肩挑负贩者,免纳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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