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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的审判员问题 答刘锷同志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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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0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关于人民法庭的审判员问题
答刘锷同志问编者同志:
人民法院组织通则第四项规定,县(市)人民法庭与区分庭的审判员,除半数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外,其余半数审判员应自那些社会阶层,按怎样的比例、通过何种方式产生?请予解答。
   刘锷刘锷同志:
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半数审判员的选举问题,经政务院解答如下:
人民法庭之半数民选的审判员,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是由县(市)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团体推选。在农村的县、区,主要是由农民代表会和农民协会推选,也就是说主要是农民代表,当然也包括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团体所包括和代表的社会各阶层。对于代表人数的比例和产生方式,均无具体规定,也不必要作具体规定。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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