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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是农村经济发展和政权建设的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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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7-30
第5版()
专栏:

政社分开是农村经济发展和政权建设的要求
张春生 宋大涵
宪法修改草案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府;人民公社只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兼负政权职能。人民公社建立以来,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的工作范围内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从整体来看,表现出来的弊病比较多,尤其是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愈来愈不相适应。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政权建设的长远需要考虑,实行政社分开,是非常必要的。
从经济发展方面来说,首先,实行政社分开,有利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或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要给予各种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自主权,而集体经济组织应比国营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农业合作化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只有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才能调动每个经济组织以至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十多年来,在政社合一体制下,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其自主权经常从两个方面受到侵犯,一是经济上的平调,二是经营管理包括生产和分配上的瞎指挥。公社领导以至县、省一级的领导,往往直接具体地指挥着收、种、管、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束缚和挫伤。有的同志认为,侵犯生产队自主权的现象,主要是由“左”的政策造成的。这种看法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政社合一的体制,确实是损害集体经济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独立经营,但它同时又是一级政府机构,又必须服从上级政府的指示和干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对于公社、大队两级也应有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公社、大队都兼有政府干预的权力,生产队自主权也就很难得到保证。二十多年来,党和国家不止一次地纠正平调和瞎指挥,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仍然经常发生。三中全会以后,全党下大力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问题,收到了成效,但各地损害生产队自主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情况表明,在政社合一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是难以从体制上、制度上得到保证的。现在,一些农民心里不踏实,担心“政策多变”,正是这种矛盾的一个反映。实行政社分开,使经济组织独立于政权组织,是从体制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的重要措施。
其次,实行政社分开,有利于农业向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我国农村正处在由单一种植业向多种经营转变、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转变的阶段。从长远看,农村经济的组织和活动范围必然要越出基层政权的管辖范围。实际上,近年来,在长江、珠江三角洲以及京、津、沪郊区等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村社队跨越行政区划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跨越行政区划的联合经济组织也已出现,“政”和“社”活动范围不一致的趋势已经显露出来。这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产生的合乎规律的现象。从长远考虑,维持政社合一的体制,把经济组织及其活动范围限制于行政区划内,会妨碍按照商品流转的方向和范围去组织集体经济。只有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才能按照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建立新的经济联合体,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组织社会分工,进行专业化生产,更有力地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三,实行政社分开,也有利于加强生产的经营管理和培养人材。实践证明,在政社合一体制下,是很难建立起干部的工作责任制的。这一方面由于公社干部大多是“吃国家的饭,办集体的事”,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集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这必然影响干部责任心的加强和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党政企机构和工作合在一起,干部往往“一身多任”,名义上事事负责,实际上又很难负责,加上经常围绕中心工作转,难以集中精力钻研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正因为如此,人民公社建立了二十多年,还有相当多的公社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培养出来的经营管理干部也很有限。今后,要适应农业生产的新形势,必须造就一大批精通农业技术、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材。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把政社分开,创造工作条件,使干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职、权、责、利统一起来,以提高工作效率,加速人材培养。
从现实情况看,自从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已有70%以上的农村实行了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在比较富裕的地方,产生了跨队、跨社、跨地区以至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社合一的体制已被突破。如果硬性维持政社合一的体制,削足适履,势必妨碍经济的发展。
从政权建设方面看,实行政社分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基层政权民主化建设的需要。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基层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组织。基层政权必须由人民群众直接民主选举,进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使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群众自己办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并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社会主义民主才有坚实的基础。政社合一的现行体制,容易造成基层社队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少数干部,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不派工、扣口粮、扣工分等手段,压制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发生这些问题,除去干部队伍组织不纯、思想不纯外,体制问题也是重要原因。一个基层社队,政治、经济、文教等权力统统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又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很难避免少数人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实行政社分开,从法律上保障群众有选举、监督和罢免基层政权组成人员的权利,是保障广大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经济组织来说,也有利于群众依据法律和政策实行经济上的民主管理。
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实行生产责任制后,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绝大多数地区增产增收,但同时因用水用电等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有所增加。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社队干部忙于具体经济工作,或由于领导班子软弱无力,致使政权工作受到削弱,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偷盗、赌博、封建迷信等有所抬头,干扰着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政权工作。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和村民委员会,专心致力于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对于巩固农村安定团结,发展各项公益、文化事业,加强乡村、集镇建设,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实行政社分开,是八亿农民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农村的各个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一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很广的重要工作,必须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地说,完成这一改革要花几年的时间,应当有一个由点到面逐步铺开的过程,以保障农村形势的稳定,保障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混乱和损失。
在政社分开的工作中,坚持慎重稳妥的指导思想,是至关重要的。政社分开,只是把人民公社中作为政府的那一部分权力分出去,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民公社及其三级所有的经济体制,可以继续保留。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在所有制和其他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方面发生动荡,尤其应注意保持基本核算单位的稳定,社队企业和其他公共财产的稳定,以及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这是影响全局的重要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鲁莽行事。
经过试点,总结经验,指导一般,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政社分开,对于相当多的干部和群众来说,是一件比较生疏、缺乏经验的事情。乡政权的规模多大为宜?大乡制还是小乡制?乡政府的机构如何设置?乡政府如何管理和监督经济工作?怎样才能既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又保证社队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这些都是政社分开时必然会遇到的新问题。应当通过试点,摸索出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经济水平和自然状况千差万别。在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原则下,应当允许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的灵活性、多样性,切忌“一刀切”、“一阵风”的作法。
我们相信,通过对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全国人民对于人民公社政社分开问题,将会更好地总结历史经验,统一思想,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完善。在政社分开的工作中,只要我们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就一定会胜利地完成这一重要改革,使我国农业生产得到更大发展,广大农村更加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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