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8阅读
  • 0回复

附征清洁卫生费和小学教育费 京市府决定新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0
第6版()
专栏:

  附征清洁卫生费和小学教育费
京市府决定新办法
京市人民政府顷决定本市清洁卫生费和小学教育费新的附征办法,即:工商业税部分不再附加,而改由公用事业附征。清洁卫生费小学教育费等系属市民福利事业之地方性开支,应由地方筹措。京市解放后,曾在城区征收过两次地方行政事业费,因系沿用过去旧办法,逐户摊派,颇不合理。经本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改用附征方法解决,即在房产税、地方税中附征百分之三十,在工商业税中附征百分之十。现根据全国第二届税务会议决定,并经本市第二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除房产税、地产税仍旧附征外,工商业税附征停止,改由本市公用事业收费内附征。具体附征办法业经市府与各有关单位数次磋商,并经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税收小组讨论、通过:为照顾市民负担起见,决定除电光、电热因最近已调整降低售价,故按收费另外比例附加外,其它如汽车、电车的票价和电话、自来水费,由各该单位按收费直接提成解交市金库转账,暂不因此项附加而增高售价。各单位附征比率如下:(一)电车、公共汽车票价收入各附征百分之八;(二)电话按月租收入附征百分之八;(三)自来水按水费收入附征百分之十;(四)电热电光按电费收入各附征百分之六(街灯费愿随电光费附加百分之五,仍照旧)。(京市新闻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