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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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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0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四)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刑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实施的犯罪有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首先,谈谈什么人在什么地方的犯罪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
《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就是说,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了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要按照我国刑法处理。
此外,按照《刑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即使这些船舶或飞机航行或停留在国外,也适用我国刑法。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比如,一个犯罪分子在国境以外,向我国境内开枪,射死我国边境居民,这一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其犯罪结果发生在我们国内,应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比如,在我国寄往国外的邮件中,藏有一枚定时炸弹,在外国炸伤了人,这一犯罪的结果发生在外国,但其犯罪行为是在我们国内实行的,应该适用我国刑法。
总之,我国刑法对于我国一切领域内的犯罪都有效。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就是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在国际交往中,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外交官执行正常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各国都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外交官以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就是外交代表和外交官所享有的某些特别权利与优惠待遇。其中,不受驻在国刑事法律的追究,就是司法豁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在驻在国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完全是平等的、互惠的,并不是由一个国家强加于另一个国家头上的特权。外交特权和领事裁判权不同。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加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特权。根据这一特权,帝国主义国家派出的领事,有权依照本国的法律,对本国侨民的犯罪进行裁判。这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别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关于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是不是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中国公民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因此,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原则上也适用我国的刑法。但是,考虑到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受的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及他们对祖国情况的了解,都与国内有所不同,因此,《刑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应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如果犯上述罪行以外的罪,我国《刑法》对它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依照我国的刑法处理。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是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的,才可以按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认为不应受处罚的除外。
同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谈谈发生在什么时间的犯罪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凡是生效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毫无疑问都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但是,对于建国以来一直到《刑法》生效以前这一段时间里发生的犯罪,是不是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加以追究呢?换句话说,我国《刑法》对于上述时间内的犯罪是否具有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一)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仍然按当时法律、法令、政策的规定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把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规定为犯罪,而过去的法律、法令、政策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因此,发生在《刑法》实施以前的这些行为,就不能按照《刑法》的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也没有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规定的处罚较轻,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处罚较重,则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刑。这就是就轻不就重。例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其罪行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但过去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处刑比《刑法》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定罪判刑。
(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过去认为堕胎是犯罪行为,而《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这种行为,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应该再追究过去的堕胎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和法不溯及既往等进步法律思想原则。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些重要思想原则,对于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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