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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北京市政府决定给予肖秧记过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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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15
第4版()
专栏:

在对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北京市政府决定给予肖秧记过处分
新华社北京八月十四日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八月四日作出决定,给予肖秧同志记过处分。
决定指出,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北京经济建设总公司总经理肖秧,在对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主要是:在向香港某公司寻求贷款,搞补偿贸易中,不听从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不经认真地调查研究,就贸然同香港商人签订贷款备忘录;不经请示,擅自给香港商人以北京经济建设总公司授权代表名义;草率决定由北京经济建设总公司低价出售塑料原料给香港某公司,严重失职,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同杨义邦同志去香港时也有变相受贿索贿的错误,并违反国家规定,由港商为其办理去日本的签证,严重违犯了外事纪律。
决定指出,肖秧同志的错误是严重的。鉴于他多年来做过有益的工作,是有成绩的,对错误作了检查,有了一定认识,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肖秧同志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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