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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婆婆多、债务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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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16
第2版()
专栏:来信

集体企业“婆婆多、债务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在长春市协助有关部门整顿集体商业信贷中发现,集体企业“婆婆多、债务多”,不少单位以种种名义向他们摊派要钱,集体企业大有招架不住之势。
一,土政策多,集体企业有纳不完的“苛捐杂税”。例如,管理费增加,营业执照涨价。一个摊床去年每个月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5元。今年又改了章程,每月得交15元。随之而来的是,企业还要向工商部门购买有证明身份的标牌,装营业执照的镜框,这些物品的收费都高于工本费的几倍。站前街道办百货商店有15个摊床,一次拿出的这项费用就达3,577元。在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需要在主要街道拉横幅标语,工商部门将买红布、宣传用品需要的钱,分摊给站前、铁西、新发、东广等商店开支。此外,合作商店或小集体商业还要分别向有关部门缴纳修路费、宣传费、老干部建房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费,修厕所费等等。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资按规定由地方财政每月拨款,现在也大部分由这些企业负担。如一名主任的月平均工资是40元,商店要担负31元。
二,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多,企业得的少。
省有关部门过去曾明确规定,集体企业对国家担负的义务是按章向国家纳税,向主管部门按销售额交纳1%的管理费。而现在企业除交纳上述两项费用外,还要向主管部门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30%。如果加上管理费,主管部门从企业拿走的钱,比企业广大职工辛辛苦苦劳动一年所得的纯利还多。企业负担显然太重了。
我们认为,发展集体商业和服务行业,是国家的一项长远方针。因此要制订企业法,明确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向主管部门缴纳合理的管理费,从法律上保护独立核算企业的自主权。随意摊派和增加款项是一种不正之风,它不利集体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调动集体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人民银行长春市南广场办事处
达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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