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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区农业税“依率计征”的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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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3
第5版()
专栏:

  关于新区农业税“依率计征”的认识
易之
整风以来,农业税收工作同志对政策与任务的一致性,理论上已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是如何做到上述二者的一致,显然还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特别秋征已经开始,有些同志对如何才算符合税率一点,还认识不足,这对于政策的贯彻是有影响的。为正确解决这一问题,特提出新解放区农业税税率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和各地同志研究。
一、税率与任务的“矛盾”
税率与任务本来是一致的,只因在执行中间发生偏差,所以就有了矛盾。偏差产生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没有掌握确实的人口、土地和产量的数字,以致造成上下数字脱节,使征收缺乏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主要在分配任务中,没有参照各地的经济情况,今年新解放区国家公粮总额依政务院指示:“由去年百分之十七,减至今年百分之十三”,有些同志误认为这一比例在每一地区(甚至县、村)都要适合,因此在分配各地秋征税额时,就不管各地经济情况如何,统一按百分之十三平均摊派,以致在富的或土地集中的地区,以户为单位“依率计征”以后,就大大超过上级所分配的应征粮额,而在贫穷的、土地分散的地区则不能完成任务。前者如湖南二县三村、江西三县三村统计,“依率计征”以后,平均负担占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超过原分配任务(即依百分之十三分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五;江西南昌专区省原分配任务二·七亿,“依率计征”以后,实际可完成四·五亿;特富地区可超过原分配任务百分之六六,如新淦县每人平均产谷约一千斤左右,平均税率可达百分之二十二至百分之二十三。后者如苏北,有些村庄原按百分之十三分配,实际依率计征仅能征收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这样在富的地区,干部便会产生乐观思想,误认为“今年任务好完成”,“完成原定任务即可”,穷区干部则表示“信心不足”,“完不成任务”。目前的问题,在政策与任务已发生“矛盾”的地区,应该设法适当地消除这种“矛盾”,在尚未发生这种“矛盾”的地区,为如何防止其发生。
在解决前一问题时,有些超过任务的地区,主张减低税率,缩小负担面,减少耕地或产量,甚至要重复采用机械划阶级派负担的办法;有些任务不能完成的地区,则采用强迫命令,提出“边评边送”“先征粮后调整”的口号,或强迫群众挑战,或根本平均分摊,或依靠少数积极分子带头报高产量,勉求完成任务。这些办法都是错误的,行不通的,必须迅速纠正。主要的应说服干部与群众,依率酌予调整。这就须要①教育干部,认真研究税法与合理负担的政策,学会计算税率的办法,俾能真正按政策办事;②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掌握材料,使负担能照顾农村实况;③向群众说明税法,说明原则,并发动群众提出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纠正畸轻畸重的现象。
在尚未发生这种“矛盾”的地区,除掌握精确的土地亩数产量和人口数字以外,还应参照下述情况,正确分配任务。
(1)地区贫富和土地集中或分散的情况,这是主要的因素。因为新解放区的农业税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富裕的、土地集中的地区,纳税户要负担较高的累进率,贫穷的、土地分散的地区,纳税户的累进率则较低。故就个别地区来说,当地的总负担超过或不及其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三,是为政策所许可的。惟一般所谓土地集中或分散,是就土地所有权来说的,而农业税则是按收益计征,故在掌握上述情况时,不仅要看到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与分散,还必须参照土地的使用状况。
(2)“税税户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外县(市)者”,或本地土地之纳税户住在外省(市)外县(市)者,前者江南人多称“遥庄地”,后者多称“寄庄地”或“客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于这两种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征办法,去年湖南省常德县清平乡第四保试算该保总产量时,其中有百分之二十是外保占有的,该类收入如在本保计征,全保可征收百分之二五·七,如不在本保计征,仅征百分之一五·八;有些地区该类收入特多者,差别会更大,如湖南长沙县黎圫乡今秋试算,全保该类收入负担八一三、八七○斤,占全保总负担百分之七八。
(3)对于祠堂、会社、学校……等社团的土地,其“农业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计算者”,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曾规定了固定的负担比例,该类土地据湖南安化、益阳、宁乡等五县八村调查,占总耕地百分之一五·三,对当地平均税率的影响,是会很大的。
(4)租佃情况,因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地的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计算,”“佃耕地的收入……每一百斤作八十斤计算。”出租收入较多地区,税率必较高,佃耕收入较多地区,税率则必较低。
(5)是否已经进行减租。因减租后租佃收入已起变化,等于相对调整了双方的累进率。且依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减租前后租佃双方的纳税办法各不相同,如减租后“双方按各自收入计算负担”减租前“佃户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税率计征,亦由业主交纳,”也会影响各地的平均税率的。
参照上述情况分配任务,无疑有些同志(特别是富庶地区的同志)开始会不同意,他们也许认为当地总任务超过百分之十三是“不合政策”的,所以“没有信心”。这就要求领导机关最好先分几个类型地区,做些典型试算,找出各种规律,用事实说服干部。如湖南长沙县靖港区原先分配任务七百万斤,乡干部都说:“太重”、“超过政策”,经过典型试算以后,比“依率计征”还低得多,干部们才都说“通了”。
有些地区为了提高农民反黑田的情绪,先把任务布置到村后,才进行调查评议,并向群众宣布“反出黑田以后,不增加负担,”这样反黑田的“情绪”是“提高”了,但税率和任务的矛盾,会更加增大,且影响地区之间的负担平衡。仍须依暂行条例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调查评议”,并根据该条例的各项规定:“计算各户应交税额,填造农业税清册,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核定之。”
二、“依率计征”?还是“划阶级”计税?
今年农村各阶层的一般税率贫农为百分之八左右,中农百分之十三左右,富农百分之二十左右,地主百分之三十左右,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特殊户亦不超过百分之八十,这一规定,是我们对待新解放区农村各阶层负担上的基本政策,在“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中具体表现出来,就是根据新解放区农村各阶层每人每年一般平均农业收入多少拟订的税率表(条例第十二条)。如我国新解放区一般中农平均收入为五五一斤至六一○斤这一级,因此这一级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一三。按平均收入累进计征,一般地区是会与各阶层一般税率符合的。但因我国经济情况复杂,同一阶层收入的多少往往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阶层的收入也并不一致,因此与各阶层的一般税率就不能完全吻合。如湖北、江西较富地区六个村试算:贫农负担百分之一○至二○,中农百分之二○至三○,富农百分之三○至四○;而山东有些地区中农平均收入在三○○斤至五○○斤之间,故该类地区中农只应负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一;特殊情况如该省齐河县邱庄村有中农名孙义成者,全户只有二人,每人平均收入一六二○斤,“依率计征”,负担占收入百分之二七。这是“依率计征”所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也是政策所许可的。有些同志碰到这种情况,认为“违反政策”不如“划阶级征税”合理;或者主张按收入累进计征,超过其阶层税率者,予以降低;或者主张地主富农“依率计征”,中农、贫农则按“阶级负担”;但事实证明,去年部分地区所采用“划阶级征收”办法,或“部分划阶级征收”办法,都没行通,反使不合理的现象迭出,引起农村混乱。例如有些地区将大部苦一些的中农和部分中农划为贫农,依贫农税率计征,全村任务不能完成,就将富裕中农和个别中农提高为富农。江西弋阳县第二区第二行政村划的八户“富农”中间,有六户就是这样提高的。当然,“依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也应尽力区别各阶层不同性质的农业收入,但是这一点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已经照顾到了。照该条折合计算,各阶层虽收入数量相同,但在税率上已有区别,如雇工经营每人平均收入一四○○斤者(富农)负担百分之二五(税率二三级),出租收入一四○○斤者(地主),即应负担百分之二七(二五级);再拿贫农和中农比较,佃耕收入三六○斤者(贫农),负担百分之六(第四级),自耕收入三六○斤者(比较苦的中农)即应负担百分之八(第六级)。但农村各阶层的收入是错综复杂的,要求各阶层的负担比例绝然分开,是不可能,同时也是不应该的。
三、各纳税户的税率问题
今年麦征中间山东齐河县四个村四十八个典型户的调查,其中有三十二户的实际负担率(负担占当年实际收入的比例),超过应计负担率(负担占常年收入的比例),其它十六户则低于应计负担率。这都是评好了产量“依率计征”的结果。有些同志就感觉:“为什么依率计征一户也不符合政策?”按:税率表当然是负担政策的集中表现,但税率表与其它条文都是相互关联的。我们从下述有关的条文大体可找出发生这一现象的几种原因:
(1)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第七条规定:“同等土地因勤劳耕作或善于经营或种植经济作物,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按常年应产量计算。”因此,该类户“依率计征”,“实际税率”应低于“应计税率”;反之,若“怠于耕作,其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则该类户“实际税率”应超过“应计税率”。
(2)山东夏征办法规定:“受灾三成以下者,不减,三成至四成者,减三成……”,四村中,虽有一村轻灾歉收,然未及减免程度,故轻灾户的“实际税率”,是会超过“应计税率”的。
(3)垦种荒地的户,依暂行条例第五条:“在规定期间内,免纳农业税。”故免纳期间,该类户的“实际税率”,低于“应计税率”。
(4)第八条对“凡因兴修水利或以其它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应产量者”,在一定期间以内,“常年应产量不改订”。故该类户“实际税率”将低于“应计税率”。
(5)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十五,随同农业税附征之。”正税“依率计征”以后,外加地方粮,纳税户的纳税总额(公粮加地方粮),占收入的比例,一般应超过“应计税率”。
前述五种情况,使纳税户的“实际税率”高于或低于“应计税率”,正是政策范围以内所规定的。至若有些地区将常年产量评议过低或过高,实际就是降低或提高了税率,自然是不合理的。故真正“依率计征”的先决条件,实系于土地产量评议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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