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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常年应产量及土地面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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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3
第5版()
专栏:

  怎样计算常年应产量及土地面积
彭晓帆
“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已于九月十七日公布施行。新区农业税,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而农业收入的计算,则“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因此,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乃是正确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法的基础。文件中且说明:此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新解放区,同样也适用于老区,所以这个“规定”是具有全国意义的。
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土地的自然条件不同,经营情况亦异,再加上度量衡制度不统一,工作基础不一致,统一土地面积和常年应产量的计算标准,实非易事。兹特就“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来谈谈。
(一)什么叫“常年”?
“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但什么叫“常年”呢?说法不一:
有的说:“六成到八成年景即可称为常年”。这样,甲地按八成年景评产,乙地按六成年景评产,则产量相差四分之一,负担难求平衡;有人反映:“六成到八成距离太大。”
有的说:“近四、五年的平均年成就是常年”或“近几年来为数最高的年成就算常年。”也有的说:“常年就是八成年景,以十成丰收年景收获量的八扣计算,即为常年产量。”但实际经验证明:中国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气候、水利、土质等自然条件各不相同,某些土地年年保收,而某些土地则旱涝不均收成难保。所以上述硬性的规定,既难于精确计算、且不符实际情况。
有的说:“当年通常的收获量就是常年产量。”这实际变成当年产量而非常年产量了。按当年产量计算征收,做的好了,可能适合当年的情况,但势必年年调查,年年更改,不胜其烦;且会形成多收多征,影响农民生产情绪,因此是不妥当的。
根据我们在评产中实地体验:“常年”就是当地的平常年成,既不是风调雨顺特殊的丰年,也不是旱涝不均的歉年。这样好像太抽象,但“常年”在群众脑子里却有一个习惯的概念,与农民认真商量起来时,就会变成很具体的东西了。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按常年评产时,群众往往会顾虑荒年歉收时怎么办,因此,便必须明确减免政策,并向群众宣布。不然,农民便会在评产量时扣下一个灾情减收数,使产量难以评到真实。
(二)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的结合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常年应产量’是指:各种土地根据其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这就指明:评订土地产量的根据有三,(一)土地的自然条件如土质、水利、地势(高、洼、平坦)、气候、风向、阳光等,这是订产的主要根据;(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即当地一般农户对土地所施劳力、畜力,肥料、及耕作技术等;(三)种植习惯,即一般农户全年种植的次数和种植的作物。各种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便是这三者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实际评产量当中,过去曾发生过把这三个条件机械分开、强调一面的偏向:
第一:有的地区曾发生单纯强调按经营情况评订产量的偏向:从生活好坏着眼,富裕的户评的高,贫苦的户评的低;或者从庄稼长的好坏着眼,经营好的评的高,经营差的(缺乏农具或无劳力户)评的低;其借口是“适应负担能力”。这就完全违背了奖励勤劳生产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群众对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等生活贫困的,在负担上加以照顾(适当减免其税额),是完全同意的,但对“看庄稼评产量”的作法则非常不满。因此必须注意防止。
第二:有的地区发生过单纯强调按自然条件评订产量的偏向。以为评产量只能按“地板”,若参照经营条件,势必打击生产,这种说法也不全面。因为经营条件与自然条件是相互结合的,不能机械分开,经营的好坏,可以促使自然条件的改变,如“水利”一项,依照规定属于自然条件,但旱地凿井开渠,原属人工经营,习之已久,土地的自然条件便随之改良;其次,农民的经营土地是有重点的,水地、好地,一般是施肥多,经营细致,旱地、坏地,则施肥少,经营粗;若不顾经营条件,结果便是好地特别沾光,坏地特别吃亏,弄得坏地无人耕种,变成荒地,对于生产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土地的自然条件虽是基本的、主要的,但不能只按“地板”。田、地、山荡,或水、旱、沙、碱等不同类别的土地,或一等地二等地……等不同等级的土地,必须按各该类、各该级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农民(不是个别户或少数户)的经营条件、种植习惯(一年一季、一年二季或二年三季等)结合起来,才能使评订产量的工作,不致发生偏差。
(三)主粮及订产折合率
“规定”中指出:“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主粮是指:当地种植最多的谷物(如华北的粟谷,东北的高粱,江南的稻谷,西北的小麦等)各种作物与主粮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定之。”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使评定的产量能正确反映国民的富力,俾积极调剂与平衡负担。因为农业税的征收,以当地主粮为主,其他粮食均须折合主粮计算。如果订产时不予折合,便使农民的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不一致,影响各地负担的平衡。根据华北区的经验,订产折合率的拟订应本以下原则:(一)公私兼顾;(二)征收折合比例与订产折合比例相一致;(三)按照当地各种粮食一般比价计算。
有的主张原粮订产原粮征收互不折合:“种什么,评什么,征什么。”但因征收粮种不能完全依照“民有”,还要照顾“国需”,因此,一个地区的征收种类就很难完全与各种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相一致。如某地出产百分之二十的甘薯,国家就不可能在该地保证征收百分之二十的甘薯。当然,如果把折合主粮误解为评议主粮的产量,如江南不产稻谷地区,硬要按稻谷评议产量,自然是不对的。“种什么,评什么”,然后再折合主粮计算,才是正确的。
在有夏收的地区,为便于夏秋两季分别计算,可于评订常年产量时,把夏收常年产量占全年总产量的比例评出来,作为每年确定夏征占全年征收量百分比的依据,免得每年夏征中调查评议、耽误时间,且影响群众生产情绪。
另外,“规定”中指出:“各季作物的秸杆、禾草不计入收获之内”,这是根据副产物不征税的原则。有些地区(主要是江南产稻区)把主粮(稻谷)以外的其它作物(如小麦、豆类)都当作“副产物”,不计算产量,这是不对的。
(四)土地面积计算单位的统一
中国土地面积的计算单位,极不一致。有论“亩”的、论“垧”的,有论“石”或“斗”的,也有论“运”论“双”的。其中以“亩”为较普遍,但大小又各不同,据山东省不完全的统计,即达十一种之多!为便于掌握负担平衡,“规定”中指出: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但根据华北区经验,群众的习惯,不易于一时改变,故“在市亩尚未通行的地区,区、村登记,得暂以当地习惯‘亩’或‘垧’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折合市亩,列表填报。”这是完全正确的。
在折合方法上,可依下列步骤计算:先弄清当地每习惯亩折合多少方市尺,再以六、○○○方市尺(每市亩折方市尺数)除之,即得出每习惯亩折合市亩数、将此数、乘全县土地的习惯亩总数,即得出全县土地折合市亩总数。如果当地习惯亩是按习惯尺计算的,应先将每习惯尺折为市尺,次将折合市尺数自乘,求出每方习惯尺折合方市尺数,再依上述办法折合市亩。这个折合方法应由县掌握,如由村进行折合,就会造成混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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