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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定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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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17
第6版()
专栏:专论

历史的定论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陈体强
日本文部省审定教科书时篡改历史事实,美化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也受到曾遭日本侵略的各国人民以及日本国内正直舆论的严厉谴责。
日本在审定教科书中篡改历史,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什么是侵略战争?日本1931至1945年的对华战争是不是“侵略战争”?南京大屠杀在国际法上是什么性质?中国要求日方纠正修改教科书中的错误,是不是干涉日本内政?等等。
首先,日本对华战争的性质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
从1931年日本制造“九·一八事变”起,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止,十四年中,日本军队侵占蹂躏了中国大片领土,杀害了中国人民1,000万以上,掠夺、毁坏了中国大量的财产。战争是日本挑起的,是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日本作战的目的是要灭亡中国,实现称霸亚洲的狂妄计划。日本侵略中国这一历史事实,无数国际文件已作出严正的判断,铁案如山,是无法抵赖的。
1933年2月24日国联大会通过一项报告书,确认在“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在沈阳及中国东北的军事行动“不能视为自卫措施”,“日本在争端的全部过程中采取的军事措施,也不能视为自卫措施”。
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宣布:联合国家“正从事于对抗企图征服世界之野蛮与残暴力量之共同斗争”。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开罗宣言》宣布:“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表示“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日本实际上接受了“侵略”的判断。日本某些人今天妄图翻案,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日本对华战争的侵略性质在国际法上早有规定。 1919年签订的国联盟约第10条规定:“联盟会员国有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领土之完整及现有政治上之独立,以防御外来侵略之义务”。很明显,凡是侵犯一个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战争,都是非法的,其他会员国有防御这种“外来侵略”的义务。
1928年8月27日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放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发表的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书指出:违反《巴黎非战公约》而从事战争“都应该被视为从事于犯罪行为”。可见,在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以前,侵略战争已为国际法所禁止。日本政府发动侵华战争是知法犯法。
二次大战以后,关于禁止侵略战争的法律规定,比过去更加明确。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侵略定义”指出:宪章所称的侵害别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就是“侵略”。日本对华战争是不折不扣的“侵略战争”。如果这不算“侵略战争”,世界上就没有侵略战争了。
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
“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
“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日本政府“反省”什么?当然是反省它的侵略罪行。如果没有侵略,有什么好反省的?现在一方面日本政府声称“不改变日本在日中联合声明中表示过的对过去战争痛感责任、深刻反省的立场”,另一方面日本政府的文部省根本否认日本对华的侵略,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野蛮暴行,对此,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作了准确而具体的描述。法庭查明:“中国军队在南京陷落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领的是无抵抗的都市。”被日军在南京屠杀的手无寸铁的中国平民总数达20万人以上,由掩埋队等所埋尸体就达155,000人。大屠杀、大抢掠在南京陷落后持续了六七个星期。这一切都是法庭经调查确凿证据后作出的结论。然而日本政府的高级官员竟然说:“只靠判决中说的,能否说是历史事实,还难以立即断定”。这是企图从根本上否定东京审判。
南京大屠杀是对战争法规的严重违反。中日战争爆发时中日双方都是1899年关于陆战法律与惯例的《海牙公约》的当事国。公约所附陆战法规规定:禁止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居民点或建筑物;禁止抢掠城镇或地方;在被占领的领土上禁止抢掠;必须尊重个人生命财产,等等。日本置这些规定于不顾,是明知故犯的。
一国审定教科书一般地是属于它的内政。但是日本审定的内容牵涉到别国的历史、与别国的关系,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且违反它对别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这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有关国家当然有权向它提出改正的要求,和要求它遵守所承担的义务。日本篡改中日战争史不但是对中华民族的侮辱,为危害国际安全与世界和平的军国主义开阔道路,而且也违反《日本投降书》和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等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这些都是与中国利害攸关的严重的国际问题,决不是什么内政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的明显结论是:在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以前,国际法对于“侵略战争”就有明确的概念,越到近年这种概念就越明确,越具体。禁止野蛮的作战方法的国际法规定也是十分清楚的。日本为了推行军国主义政策,悍然破坏《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公约》,发动了侵略战争。它在战败以后,对其战争罪行进行深刻反省,并表示愿意放弃征服、侵略的野心。在此情况下,中国人民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所有赔债要求,谋求与日本人民世世代代和睦相爱。日本承认侵略罪行是中日建交的基础。我们深切希望日本政府能真诚地汲取历史教训,认识侵略战争的残暴、可恶和可耻,为了世界和平也为了日本人民的和平,为了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的友好,信守自己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不要动摇中日建交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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