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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指示 人民司法机关须迅速清理积案 主动地有效地发挥其在当前政治任务中的积极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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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4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指示
人民司法机关须迅速清理积案
主动地有效地发挥其在当前政治任务中的积极作用
【新华社十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表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全文如下:
各地人民司法机关,正在着手进行清理积案工作,有的地区已告完成并获得经验,但总的看来,目前各地案件积压现象,仍相当严重。积案的不能迅速清理,足以使法律对一些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失去及时有效的惩罚和教育,影响革命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同时使诉讼当事人受到诉讼拖延之累,影响生产,而人民司法机关的工作亦将因而陷于被动,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在国家当前政治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机关应把积案的现状加以分析,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和切实有效的办法,争取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清理积案工作,并防止积案现象的继续发生。兹就清案方针及应注意之点,作如下的指示:
一、迅速清理未决案犯:
1、对罪大恶极证据属实的反革命案犯,应照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迅速判处。
2、有犯罪嫌疑而证据不足,且无法再寻求证据者,除反革命犯外,应分别案情,予以教育释放,或交保释放。
3、羁押错误者,应立即释放。
4、未决案犯不应予以释放或保释者,应即分别案件进行的阶段,迅予侦查、起诉(或不起诉处置)或进行审判。
二、清理积案应与当地当前社会情况及工作情况相结合。对反革命案件、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及与当地当前社会情况工作情况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抓紧时机,迅予清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须认真领导清理积案工作,必要时应从其他机关抽调一批干部,临时协助工作;并酌量案件性质,邀请有关机关团体分别协助处理(如反革命、婚姻、劳资、工商债务等案件,得由公安、妇联、工会、财经部门或工商局协助处理)。省(行署)市人民法院应制定切实的清理积案计划,督促执行,并可组织力量,选择重点县(市)予以帮助,以期取得经验迅速有效地推进清案工作。
四、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清理积案工作中,应力求切实简化诉讼手续,清除部分人员中因袭旧司法制度的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作风;同时必须严格防止对清理积案发生任何粗枝大叶马虎了事的轻率态度。
五、为了顺利地完成清理积案工作并防止积案现象的继续发生,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应即建立严格的捕押制度,严肃法治观念,加强值日的收案工作,对能即时解决的案件,即时予以解决,对不必或可以不收押的人即不予收押,并应联系当地社会条件与工作情况,试行由机关团体推选代表参加陪审的制度和在机关团体内部试行同志审判会进行调解公断工作,以及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开展区村调解与司法宣教等工作,以求巩固和扩大清案工作的效果,并由此建立与健全人民司法制度和改进今后人民司法工作。
以上指示,希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机关切实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级报告。
总理 周恩来 院长 沈钧儒
一九五零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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