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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北江西部分地区秋征中发生重任务轻政策偏向 采取逐级平均分配任务的错误方法造成畸轻畸重现象 中南军政委会指示坚决贯彻农业税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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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4
第2版()
专栏:

  湖南湖北江西部分地区秋征中发生重任务轻政策偏向
采取逐级平均分配任务的错误方法造成畸轻畸重现象
中南军政委会指示坚决贯彻农业税条例
【本报讯】据长江日报消息:湘、鄂、赣部分地区在秋征中,发生逐级平均分配任务,不按税率计征,急于求成,潦草从事等重任务轻政策的偏向,造成畸轻畸重的现象。现已引起中南财经委员会注意,开始大力纠正。
上述诸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完成今年征粮任务是很重视的,对贯彻政策、防止命令主义,一般比较注意。在布置征粮任务中,一般都经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讨论,但在工作中,也发生了若干偏向。
发生的偏向:主要是在分配任务时,没有注意到各地贫富不同和土地的集中程度不同,普遍的逐级按百分之十三平均分配,这样就与依率计征的结果发生悬殊。湖北武昌纸坊区塘角李村较富,每人平均收入一○九三斤,如依率计征,全村税额应占总收入百分之二三·一五;而应山县广水区马鞍村较穷,每人平均收入四一五斤,如依率计征,全村平均税额只应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三三。但要平均按百分之十三分配,必然形成富村轻,穷村重;土地集中村轻,土地分散村重。据上述各省现有材料,若干较富地区,依率计征,可超过原分配任务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六十。江西南昌专区可超过百分之六六。而少数贫瘠山区依率计征,平均税率不及百分之十三,完不成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领导机关和干部,并不认真研究政策深入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加以纠正和合理的调整解决,却错误地提出所谓“死任务、活税率”的做法,不按条例办事。在超过任务的地区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有的要降低税率,提议将中央以主粮(江南一般为稻谷)为单位的税率表,改为以大米计;有的要缩小负担面;有的“下减上不减”;有的重复去年“划阶级征收”的办法;有的因此降低了反黑田、评产量的积极性;有的因此发生盲目乐观情绪和潦草从事、急于求成的做法。在任务完不成的地区,则又采取了强迫命令的办法,如湖南提出“边评边送”,甚至个别乡(如长沙春华乡)当天夜半大部入仓;江西吉安抚州专区提出“一面布置,一面入仓”的口号;有的则不适当地强制群众挑战、比赛,完全放弃税法,采用平均摊派的办法;有的则只依靠少数积极分子带头高报产量,或采取普遍量地的办法,企图以此完成任务;个别干部抱着“先拿到粮,回头再调整”和“完成任务就算做好了秋征工作”的思想。
长江日报为此发表的社论中指出,发生这些偏向,还是干部的思想和作风问题。首先是在一部分干部中,不注意学习和执行农业税法和合理负担政策,对征粮任务存在着抵抗思想,因而错误地认为“政策与任务矛盾”,有的只空谈政策,使任务陷于自流,有的则只谈任务,不顾政策。这两种偏向,都阻碍着征粮任务的进行。社论中继即提出纠正办法,除干部认真学习政策,掌握材料和情况,按政策办事外,还必须充分发动群众,通过各界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讲明税法,说清原则,取得群众的帮助,才能很好完成任务。
为此,中南军政委员会和中南财委会均发出指示纠正。
【新华社汉口十三日电】中南秋征工作开始后,各地均作了深入的宣传动员,自上而下布置工作,一般均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各种干部会议的讨论,尽可能地作到了公平合理。但部分地区工作中已有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现。中南军政委员会为及时纠正这一偏向,并防止偏向继续产生,特于四日发出紧急指示。指示指出:在有些地区分配负担任务时,没有根据各地区土地集中分散不同和每人平均收入不同而有所不同,只是按国民的农业总收入百分之十三的比例平均分配,因而造成畸轻畸重现象。指示规定:分配任务应算出各该地区国民的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再查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查出这个平均农业收入应征的税率,然后以这个税率作比例分配。专区和县的任务如已分定一般不必变动;区和乡尚未分定或尚未分配到户者,则应按上述原则,召开紧急的农民代表会议重新分配。如已缴纳,负担太重者应退还,过轻者应按率补征。由于暂不交租,地主应负担的公粮是由佃户代缴。指示规定:凡暂不交租的租佃地,由佃户按常年应产量先行代地主缴纳百分之二十(代缴的公粮,交租时从租额中扣除)。租佃地应缴的公粮,由主佃双方负担。佃户应征部分以减租后的收入打八折计算征百分之九,其余由地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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