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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专用权 任中林就《商标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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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20
第4版()
专栏:

保护商标专用权
任中林就《商标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任中林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了说明。
任中林说,建国以来,我国在商标方面的法规,前后有两个条例,一个是1950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一个是1963年4月修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后一个条例一直沿用到现在。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有若干具体条款,需要加以增订、修改或补充。为此,我们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出发,本着立足于国内同时兼顾国际惯例的精神,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他说,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是健全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商标法草案中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提到了重要位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并经核准注册以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同时,对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也作了规定,明确了处理程序,划分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
任中林说,全面注册,实际上就是强制注册,即使用商标必须申请注册。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日益明显地表明这种用行政手段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调动企业内在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商品生产。而且,有些社队或者街道办的小企业往往是生产不稳定,产品不定型,所生产的一些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临时使用一个商标,硬要它们申请注册也是不必要的。考虑到上述情况,商标法草案改变了全面注册的办法。今后,主要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根据专用的需要,自动提出申请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对于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少数商品(如药品等),仍然规定了必须使用商标并申请注册。
他说,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商标法草案对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做了规定,把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商标法草案对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凡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都规定了处理办法。
任中林说,商标法草案对外国商标申请注册,规定按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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