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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行动问题 苏联在联大政委会提两项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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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4
第4版()
专栏:

  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行动问题
苏联在联大政委会提两项提案
武装部队协定交安理会支配前应先由大国协商必须采取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行动解决国际争端
【新华社十二日讯】塔斯社纽约十二日讯:联大政治委员会在十月十一日上午会议中继续辩论美、加、英、土、菲、法、乌(拉圭)七国代表团所提的“保障和平的联合行动”案。
厄瓜多尔代表奎维铎首先发言,支持美国的提案(所谓七国提案),但表示该提案在若干点上可加改进。
奎维铎论述七国提案中的丙段(关于成立联合国武装部队的一段)时,表示认为必须在与有关的联合国会员国会谈的基础上,并按照联合国会员国的宪法程序,成立这种武装部队。他认为也必须更明确地校订提案中关于成立所谓集体行动委员会的“乙”段。
奎维铎在结语中建议彻底研究智利的提案,以便把智利的若干建议列入七国提案中。
接着发言的伊拉克代表在其演说的开始时便声言,大会应该不断地敦促大国觅取协议。他说,一个人应该永远不拒绝和平谈判与和平解决一切冲突。他说:七国提案是取消联合国宪章中大国一致的原则的“迂回”方法。
他并说,伊拉克代表团“在原则上”赞成七国提案,并将在这一提案作某些修正后予以支持。伊拉克代表强调说,他认为联合国宪章的规则是广泛而且有伸缩性的,任何支持和平与安全的方法都可以在其中找到。
他进一步说,大会首先必须找到避免战争的措施,在这一点上,尤其要依赖大国相互间的谅解和协议一致的行动。他说,应该劝告安理会制订协议的、保证安理会得以有效行动的措施。
随后阿比西尼亚代表表示赞成七国提案的宗旨,然而他强调说,联合国工作的成功首先要依赖大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协议的行动。他建议大会应该向大国呼吁并且忠告它们对于一切发生争执的问题获致协议。
阿比西尼亚代表保留在逐段讨论提案时对具体条款作进一步评论的权利。
在大会进程中,苏联代表团提出两项提案供政治委员会审议。第一项提案如下:“大会公鉴:考虑到在保卫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中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一致行动的特别重要性,特建议:在武装部队依据按宪章第四十三条而缔结的相当协定,交由安理会支配以前,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苏、美、英、中、法——应该采取步骤,以保证履行必须履行的宪章第一○六条,该条规定它们间进行协商;并且它们应该遵照宪章中上述第一○六条共同协商,以便代表该组织采取可能证明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联合行动”。
苏联第二项提案如下:
“为了依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依照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以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大会向安全理事会建议:在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如遇和平受到任何威胁或宣布有侵略行为时,务必采取宪章所规定的行动,并求得和平解决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的争端与情势。安全理事会应决定各项措施,以求迅速实施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将武装部队交由安全理事会支配的第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和四十七条,并使军事参谋团作有效活动”。
继起发言者为加拿大代表皮尔逊,他企图反驳苏联代表团团长维辛斯基关于美国提案中某些建议的评论,但他仅仅限于作一般的陈述,说什么安理会中大国一致的原则“瘫痪”了安理会,朝鲜冲突表明了有加强联合国的必要,而且还说什么七国提案并未超乎联合国宪章之外。
加拿大代表完全支持七国提案。皮尔逊避免详细讨论苏联代表团在十月十一日提出的两项提案,虽然他说,加拿大代表团可以支持这一提案中的有些建议。他并拒绝考虑智利的提案。他说,他将在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时详论这一提案。
埃及代表与菲律宾代表在会议结束时发言,也支持七国提案。菲律宾代表罗慕洛则支持苏联关于安理会五位常任理事进行协商的提案。但罗慕洛说,必须说明大国应当表明它们能在何种条件下达到协议。
上午会议于此休会。
政治委员会下午会议继续就七国提案和智利提案讨论“维护和平的集体措施问题”。
巴基斯坦代表查佛鲁拉发言支持美国的提案。印度代表劳氏说,印度在美国提案修正之前,对该提案将不表明态度,因为事实显示该提案会有所修正。劳氏继而批评美国提案中的甲项为含糊其词。在结语时,他保留对智利的和美国的提案表示一般态度的权利。叙利亚代表埃尔——古里欢迎“美国提案的目标”,但又说,叙利亚代表团不能接受提案中规定得在安理会任何七理事国请求下召开联大特别会议的一段,因为提案的这一段“彰明昭著地违犯宪章”。埃尔——古里表示希望美国与苏联能够解决分歧,并指出,要解决分歧,除战争外,还有其他方法。继起发言的挪威代表兰基支持美国的提案。黎巴嫩代表塔克拉建议将美国提案的措词作若干小的更改。新西兰代表多基支持美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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