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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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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24
第2版()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议定书》第四条。
(新华社编者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是:“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内,就第(二)款所述事项,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待遇。”《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四条是:“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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