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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 管好物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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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24
第3版()
专栏:

加强法治 管好物价
本报评论员
商品流通要通过价格才能进行。在经济调整时期,物价管理工作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法规,以保证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正常进行。国务院最近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正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个管理条例的中心内容是,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地对不合理的价格加以调整,以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
物价的管理要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不同的价格形式。在三种价格形式中,国家定价是主体,这一部分包括对国计民生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商品,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0%以上。实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的商品,在品种、数量上大大超过国家定价的商品,但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很小。经验证明,在价格管理上,如果把成千上万种次要的、零星的商品统死,是不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行比较灵活的价格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有利的。总之,在价格问题上,该管的要严格管理,该放的要适当放开。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任何经济法规一样,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既有保护的一面,又有限制的一面。对条例规定范围以内的权益要保护,超出规定范围的要加以限制。价格作为经济杠杆,本身不创造价值;任何价格的调整,必然是一方增加收益,另一方减少收益。因此,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必须树立局部服从整体的观点,加强法制观念。这个条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不仅规定应当如何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且规定了奖惩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地执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决不能有利于我的就执行,不利于我的就置之不理。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我国许多商品的价格,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但调整重要商品的价格,由于牵涉面广,影响大,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违反《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各行其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切国民经济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奖有惩,赏罚严明,以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是贯彻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方针的有力保证。这个条例规定了各类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其目的就是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调价、变相涨价。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我们完全有可能通过经济的和行政命令的两种手段,通过物价管理的法规,加强物价管理,促使各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规定的价格,从而对整个市场物价进行有效的控制,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保障四化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经济生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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